证券 27家券商向员工赔了1272万!券业人劳纠纷频频上演,苦了多少券商HR?细说四大最奇葩诉讼( 二 )


他先向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 在仲裁请求被驳回后 , 转而诉诸朝阳区人民法院 。 中信证券在举证中表示 , 赵某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 , 并育有非婚生子女 , 并向法院提交了举报电子邮件、赵某前妻靳某佳到中信证券办公场所举报的视频 。 同时 , 中信证券还提交了有赵某签字的《问题线索摘要》及《见面材料》 。
赵某本人对举报视频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 但对举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 此外 , 他对自己签字的书面材料真实性表示认可 , 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
最终 , 法院判决:中信证券属于合法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 法院对赵某关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此外 , 关于奖金 , 赵某提交的微信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 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
奇葩诉讼三:离职后讨要违约金
信达证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中因签订"五年之约"惹人关注 。 2020年3月 , 裁判文书网显示 , 信达证券于2015年7月录用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仝某提起诉讼 , 要求信达证券返还其已支付的违约金7.65万元及利息 。
案件争议点在于双方此前签订了"五年之约"的补充协议 。 仝某称 , 入职时 , 信达证券以解决北京市户口为由 , 约定仝某服务期限为2015年7月至2020年7月 , 约定违约金为40万元 , 每服务满一年服务金递减8万元 。
在仝某提出离职后 , 按信达证券要求 , 不缴纳违约金无法开具离职证明 。 仝某"被迫"将违约金打入信达证券账户 , 随后信达证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 。 仝某认为 , 信达证券以"解决北京户口"为由约定违约金 , 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 故而提起诉讼要求违约金返还 。
面对员工"被迫"支付违约金的质控 , 信达证券说明了补充协议中以"解决户口"为由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 信达证券表示 , 解决户口并非法定义务 , 而是基于北京户口的稀缺性 。 仝某积极争取信达证券为其解决北京户口 , 是其在毕业时选择就业公司的重要考量因素 。 该条款是双方真实表示 , 信达证券不存在违反行为 。 在双方订立五年之约时 , 仝某可以选择不签订补充协议将户口迁回原籍 , 也可以选择工作至服务期届满后离开信达证券 , 亦可以选择提前离职并按照约定支付损失 。 在此情况下 , 仝某选择提前离职 , 且未表达过希望将户口迁回原籍 , 信达证券认为 , 这表明其基于谋求更高待遇等想法 , 自愿选择了第三种方式 。
信达证券表示 , 在公司配合仝某新东家完成背景调查并帮助其顺利入职后 , 仝某出尔反尔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行为 , 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根据民法通则 , 债务人的主动清偿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 一旦清偿便无法要求法律支持返还 。 信达证券认为仝某离职系基于"谋求更高待遇" 。 在诉讼中 , 信达证券列出大量证据 , 说明了仝某的待遇水平良好 , 且其离职给公司带来相当影响 。
信达证券称 , 在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均未承诺提职涨薪的情况下 , 公司将仝某作为重点培养对象 , 4年内晋升并调薪两次、仝某工作期间月均税前收入2.66万元(不含现金收入) , 工资收入远高于行业同级别员工的收入水平 , 且高于同部门同岗位同职务的其他同事 。 另外 , 仝某所在部门及其从事的固定收益业务在2016-2018年连续三年亏损 , 对公司整体业绩下滑产生重大影响 , 但公司仍确保其享受较高的工资和福利 。
针对双方订立的"五年之约" , 信达证券表示 , 仝某以应届生身份入职 , 不具备任何工作经验和投资能力 , 无法带来业务收入 , 约定五年服务期是建立在研究员成长曲线上的判断 。 从研究员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投资助理需要3-4年 , 而研究员成长为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后 , 才是反哺公司和贡献价值的开始 。 仝某突然提出离职 , "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
在此次信达证券与仝某的诉讼中 ,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表示仝某自述"如不支付违约金 , 将不能取得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入职新单位" , 由此可见 , 其支付违约金的行为系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权衡判断的结果 。
2019年12月 , 法院一审判定认为仝某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 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
奇葩诉讼四:资管计划踩雷 , 要求员工赔3亿
奇葩的还有在公司资管产品爆雷后 , 要求员工赔偿3亿元的九州证券 。 2018年九州证券"九州瀚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踩雷金银岛 , 致使公司损失5亿元 。 九州证券要求当事项目员工赔偿3.36亿 , 2019年底法院终审驳回了九州证券的诉讼请求 。
2018年资管计划爆雷后 , 九州证券将负责尽职调查和立项、投后管理的项目员工王某某告上法庭 , 要求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高达3.36亿元 , 并退还已发项目奖金178.64万元及相关合理费用 , 合计约3.37亿元 。
2019年10月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再次驳回了九州证券的诉讼请求 。
原告九州证券称 , 2017年7月和9月 , 王某某作为项目主要人员主持发行了"九州瀚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期和二期 , 一期本应于2018年7月26日完成清算兑付 , 但金银岛网络未能兑付 。 二期应于2018年9月清算兑付 , 但金银岛网络已人去楼空 , 未能支付任何款项 , 导致九州证券的两期资管产品未能如期向投资人兑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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