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典十二谭之第十谭:“娘胎”里自带的继承权( 二 )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亚龙提醒广大读者 , 关注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 , 还要注意到新规的后半句话 , 即“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换句话说 , 就是胎儿出生时是否存活 , 关乎胎儿权利 。 即 , 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 , 直接依据法定继承就可以;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 , 可以视为其已经取得了继承份额 , 胎儿死后可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胎的 , 自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 更没有继承权 。
法律和现实意义
·回应现实需要·尊重生命·展现人文情怀·填补法律空白
生活中 , 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件越来越多 。 5月29日 ,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胎儿”为审判理由搜索词 , 搜索到涉胎儿民事案件17733件;以“胎儿、继承”为审判理由搜索词 , 搜索到涉及民生案件1392件 。
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 , 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 。 正因如此 , 当这一规定被写入民法典草案后 , 引发了法律界专家学者和广大网友的热议 。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跑步时用的腿、说话时用的嘴 , 是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 ”程岩认为 , 民法典直接从源头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 认可其民事主体地位 , 认可胎儿可以同自然人一样参与继承 。 同时 , 将对自然人的关怀延伸至胎儿 , 其实质是对生命的尊重 。
韩亚龙说 , 民法典保障胎儿的权益 , 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的体现 , 更是我国包容的文化体现 。
“司法实践中 , 继承案件中的‘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 , 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 民法典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这必将为今后类似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 ”赵莹说 。
【民法典民法典十二谭之第十谭:“娘胎”里自带的继承权】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