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民法典十二谭之第十二谭:高空抛物将不再全楼买单( 二 )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
“民法典一方面从立法层面明确了物业公司对防范高空抛物应当尽到的基本义务 , 另一方面也为高空抛物侵权纠纷发生后 , 便于有关机关收集证据、防止物业公司推卸责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李剑认为 。
很显然 , 这条新规定扩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 那么他们应该具体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呢?对此 , 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冰给物业公司提出了几条建议:第一 , 加装必要的监控、安保设施;第二 , 积极开展法律宣传 , 检查、排查建筑物自身风险、隐患 , 明确建筑物各部位的管理责任人 , 建立相关台账随时备查;第三 , 要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 , 当出现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事件后 , 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等的调查取证工作;第四 , 条件允许的物业服务公司也可以采取投保物业责任保险的方式 , 来辅助性地降低自身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所发生的损失 。
公安机关被“点名”查清责任人
本次人代会上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 , 将草案中“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 。 他认为 , 规定不明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 容易推诿扯皮 ,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 , 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 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 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 , 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 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 , 所以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最终出现的是“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 查清责任人”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 侵权责任法的“连坐”规定是一个纯粹民事规范 , 本身并无问题 , 只是在实践中 , 民事法律作出规定后 , 公安机关一般不介入 , 导致具体侵权人难以查清 。 “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方法解决 。 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时候 , 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前述规则 , 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且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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