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怎么办?(1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 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
第一百〇七条 【解除限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 , 应当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 , 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 并予以公告 。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措施 。
第一百〇八条 【特殊困难延长期限】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 , 重整计划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执行的 , 经债务人申请 , 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执行期限 , 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债权人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应当得到公平补偿 。
第一百〇九条 【极为困难免除余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 , 重整计划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 , 且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各类债务均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 , 经债务人申请 ,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免除剩余债务 , 并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
第一百一十条 【重整计划执行不能】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 , 或者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存在欺诈行为的 , 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债权人无异议的 , 重整管理人可以继续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终止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 , 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 。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 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 , 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 , 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重整期间担保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据本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 , 在重整期间设定的担保继续有效 。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 ,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 , 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第九章和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委托和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 , 经债务人申请 ,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和解可能的 , 经债权人、债务人同意 , 可以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以及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机构 , 组织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进行和解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行和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和解协议的 ,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并终结破产程序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申请和解材料】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书、已知债权人名册、和解债权人名单、债务人资产说明、和解协议草案以及和解组织出具的和解情况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财产情况、从事职业和收入状况;
(二)债权人名册及债权数额;
(三)各类债权的清偿方案;
(四)和解协议执行期限;
(五)和解协议执行的监督期限;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和解债权范围】下列债权为和解债权: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
(二)依照本条例不予免责 , 但债权人因和解自愿放弃不免责待遇的债权;
(三)债权人因和解自愿放弃担保权、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四)其他债权人因和解自愿放弃优先权的债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条件】管理人应当向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人复核债权 。 此前未进行债权申报的 , 应当确定不少于三十日的债权申报期限 , 并予以公告 。
债权申报期届满 , 管理人应当一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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