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珍|被套住的苏州女商人:5550万欠款,为何"认账"后又不认( 三 )


李伟的代理律师还表示 , 在2018年2月11日对账之后 , 李伟在3月又陆续借给陆海珍本金680万元 , 加上之前的本金4786.7万元 , 以及计算至2018年4月1日的利息(初步按24%计算) , 三部分组成 , 合计5565.7万元 。 2018年4月2日双方又进行了对账及协商 , 李伟作出一定让步 , 最终确认陆海珍本金5550万元 , 双方没有签对账单 , 而是通过走账的形式给予明确 。
2018年4月2日至3日 , 李伟、陆海珍、徐强账户发生多笔循环转账 , 合计从李伟账户转至陆海珍账户8笔 , 陆海珍账户转至徐强账户9笔 , 金额均为5550万元 。 根据李伟代理律师所言 , 徐强和李伟是朋友关系 , 徐强账户由李伟实际控制 。 苏州中院认为 , 可以确定上述三人之间的循环转账即为陆海珍微信"4786在四月走帐"的具体操作 。 对于走账 , 陆海珍一方认为 , 是为了做大流水 , 增加自己的信用 , 而李伟一方则表示 , 通过走账方式明确债权的本金 , 系类似于银行的借新还旧 。 苏州中院最后采信了李伟一方的说法并表示 , 各方对原债权及归还情况有争议的 , 不属于本案审查内容 。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 , 再审民间借贷的案件应当全面审查 , 综合判断 。 对于所谓借新还旧的"旧债" , 再审时不审查是有一定的问题 。 但他建议 , 当事人可以另外向5550万的收款方(徐强)提出不当得利之诉 。
2018年7月16日 , 双方又签了一张对账确认书 , 但这次除了签名 , 陆海珍还亲自写上了大写的对账金额5550万元 。
掩盖高利贷事实?
在审查中 , 陆海珍一方还提出 ,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 , 超过部分无效 。 调解书反映的金额均是超过36%以上部分 , 该调解书的金额以及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为此 , 陆海珍一方向苏州中院提供了一份由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
该报告显示 , 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间 , 陆海珍及其关联债务人从李伟及其关联债权人处共计借款152笔 , 合计45724.8万元;共计还款300笔 , 合计48690.54万元 。
该审计报告还以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的方式作为假设条件 , 计息天数为实际资金占用天数进行测算 , 结果显示 , 如果当年利率为24%和36%时 , 截至2018年10月 , 陆海珍均已还清本金及利息;当年利率为123%时 , 截至2018年10月 , 陆海珍累计欠付李伟5428.85万元 , 其中本金4336.71万元 , 应付利息1092.14万元 。
据此 , 陆海珍一方认为 ,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超过36%部分无效的规定 , 其已支付全部本息 。
不过 , 苏州中院对此并不予以采纳 。 苏州中院表示 , 陆海珍提供的利息计算表从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9日按年利率36%累计计算 , 既不是双方借贷时真实约定 , 也未对期间双方多次借新还旧进行处理 , 又未按约定对2007万元、4876.70万元借款分别进行核算 , 显然是不正确的 。
一位曾在法院从事审判员工作近十年的执业律师告诉澎湃新闻 , 根据法律规定 , 民间借贷的利息需要有明确约定 , 否则视为不需要支付利息 , 所以法官主要会关注双方有没有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对账单等书面文件 , 或者其他沟通记录对利息问题予以明确 , 单纯从银行流水无法推断或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利息支付的安排 。
值得一提的是 , 在苏州中院三次询问后 , 陆海珍的代理律师向苏州中院提交了一份补充代理意见 。 意见称 , 通过两次庭审 , 李伟也注意到了该调解书的违法性 , 故在第二次听证调查时否认了其于陆海珍之间发生借款的开始时间 , 杜撰了其是在2017年7月份从刘志刚处受让陆海珍债权的 , 企图规避其本人收取高额利息的违法事实 。
【陆海珍|被套住的苏州女商人:5550万欠款,为何"认账"后又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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