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公安|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


“我就是把它剥了一层皮 , 又没有把樟树砍了 , 这也违法了?”面对民警的询问 , 村民严某军不解道 。
给树剥皮也算违法?
事情发生在2020年4月中旬 , 泰和县公安局桥头森林派出所的民警在日常巡逻时发现 , 321省道位于桥头镇龙州村路段旁有一棵樟树根基被剥皮毁坏了 。 经调查 , 系村民严某军所为 , 面对民警的询问 , 他有了“剥皮也算违法?”的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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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根基被剥的樟树
同一天 , 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又发现 , 桥头镇321省道水坑村渡口桥处一户人家菜园内的一棵樟树被锯掉树梢 , 只剩树干留在原地 。 经查 , 系菜园主人严某武所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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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锯掉只剩树干的樟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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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剥皮毁坏樟树的严某军 , 因为其剥皮毁坏程度较轻 , 不会对樟树的生长造成影响 , 在其采取补救措施后 , 民警对其采取警告教育备案处理;而对于锯掉樟树梢的严某武 , 经司法鉴定后 , 依法对其立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案)处理 , 因其年岁已大 , 且认罪态度好 , 并积极做好补救措施 , 近日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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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补救后的樟树
法律小讲堂
问:毁坏樟树是否是违法行为呢?
答案是肯定的 , 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 在未经林业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下 , 是不允许私自采伐、毁坏的 。 根据刑法第344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 应当立案追诉 。 违反国家规定 ,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 , 应当立案追诉 。
01/ 法律延伸
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的案件有5种:⑴擅自移动、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案 。 ⑵非法采伐古树名木案 。 ⑶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案 。 ⑷毁坏古树名木案 。 ⑸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案 。
看到这 , 可能大家又会产生疑问:受保护的名木古树不能私自毁坏 , 那么随处可见的杂树等普通树种我毁坏、采伐一些总没关系吧?在这里 , 警察蜀黍很负责任的告诉你 , 普通树木(房前屋后零星生长的除外)也是不可以私自采伐、毁坏的 , 你的行为很有可能涉嫌毁坏林木 。
2020年4月初 , 桥头森林派出所民警在林区巡逻时发现 , “里南”山场有四株阔叶树被剥皮毁坏 。 经调查 , 系该山场林权所有人曾某德所为 , 曾某德在“里南”山场造林 , 担心阔叶树生长会影响杉苗成长 , 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 , 擅自对这四株阔叶树剥皮毁坏 。 考虑到曾某德已经70多岁 , 民警在确定山场为其自家所有 , 且其行为不会导致阔叶树死亡后 , 便对其当面进行了告诫、教育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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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惨遭剥皮的阔叶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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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们应该了解的
【吉安公安|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执法为民,不失“人性化” , 但同样执法也“从严” 。 毁坏林木案违反法条及违法行为表现相应为: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 ,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⑵违反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 , 毁坏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 ,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⑷违反《江西省森林条例》第26条第4项的规定 , 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⑸违反《江西省森林条例》第31条第2款的规定 , 封山育林期间在封育区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兜 , 以及进行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 ,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所以 , 莫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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