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传声|运用二维方法论界定受贿罪实行行为
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运用二维方法论界定受贿罪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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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需要结合公职不可谋私利性的保护法益,在厘清相关立法规定之间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体系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方法论要求 。职务关联性与“为他人谋取利益”均非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 。职务关联性是作为客观附随要件存在,宜理解为直接或间接利用本人职位的影响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成立,仅要求行为人利用基于职位本身的规范上或事实上的支配性影响,不以存在特定的职务行为为必要,也不以在获取财物的当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为前提 。“为他人谋取利益”位于主观构成要件层面,属于收受型受贿的主观动机要素,旨在将公职公用与单纯私人交往的情形排除在外,从而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限于公职私用的场合 。受贿罪属于单一行为犯,获取财物作为实行行为而存在,故而应以是否获得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来理解受贿故意的内容 。对其中的财物,应在财产的意义上作扩张性理解,只需具备客观或主观的价值之一即可 。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陈璇:借助宪法教义学丰富刑事立法正当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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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刑事立法正当性检验机制中,法益概念仅涉及目的正当性,它是一个全体法秩序共有的概念 。从1834年至二战结束前的法益概念,并不具有限制立法的功能 。直至二战结束后,法益理论才找到了可能发展出立法批判力的实体根据,即宪法 。法益论所奉行的专注保护对象的片面思维,决定了它对于划定刑事立法正当边界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 。由宪法高度开放和包容性所决定,我们难以在完全脱离刑罚手段视角的情况下,对抽象的刑法保护目的进行有效的限制 。未来,刑事立法的正当性理论一方面应借助宪法教义学,从真实目的的识别和目的合宪性的检验两方面拓展和深化目的正当性的内容;另一方面应实现思维重心从保护对象正当性向保护手段之合比例性的转移 。
南昌大学副教授石聚航:重构司法解释中的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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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释中一定数量的出罪事由逻辑存在一系列瑕疵,主要表现为:过度夸大但书的功能,导致构成要件的虚化;刑事政策不当渗透刑法规范引发出罪评价基准混乱;坚持整体危害评价的立场,导致现有的出罪事由无法有效解决共犯等问题 。应当基于区分“不法与责任”“责任刑与预防刑”的立场,对司法解释中的出罪事由予以重构 。具体路径为:取消但书规定并通过强化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排除不值得刑罚处罚的事项;剔除罪后情节作为出罪事由并按照定罪免刑处理;将预防必要性降低因素从出罪事由调整为刑罚裁量事由;肯定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立场从而拓展法定犯的出罪事由 。通过上述重构,可分层次明晰裁判认定出罪的具体理由,充分展示出罪的逻辑表达,避免出罪标准的混乱 。
【法界传声|运用二维方法论界定受贿罪实行行为】(以上依据《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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