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个人破产”立法应下一盘更大的棋


经济观察报|“个人破产”立法应下一盘更大的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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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个人破产”立法应下一盘更大的棋】

欧阳晨雨/文国内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首次立法要来了 。 6月2日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 。 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 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 , 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
个人破产制度是个讨论得比较久的话题了 。 对于企业 , 如果破产了 , 免除相应的债务 , 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 同样 , 一个公民破产了 , 附带条件豁免债务 , 有助于个体卸除包袱、轻装上阵 , 重新开启生活 , 而不是被无休无止的债务大山所压垮 。 从更大层面看 , 放任个人债务“经年不散” , 对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 , 无疑是福音 , 却是社会不能承受之重 。 总之 , 无论于个人 , 还是于社会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意义并不亚于企业破产制度 。
但是 , 从国家立法上看 , 我们的步子却相当滞后 。 尽管我国34年前就拥有了一部《企业破产法》 , 令人遗憾的是 , 直到13年前 , 这部转正后的法律才适用于所有企业 , 而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 如果将目光投向海外 , 个人破产制度早已遍地开花 , 并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
以当今个人破产立法最完善的美国为例 , 个人破产规定适用于消费债务人、营业债务人、混合债务人等三种类型 , 并有清算程序、整顿程序、有经常收入之个人的债务调整程序、有年收入之农业工人的债务调整程序、市政府债务调整程序等五种程序 。 在破产程序中 , 只要法院没有专门拒绝债务豁免 , 债务人就会自动获得债务免责 。
就我国而言 , 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 , 究竟有没有移植的“土壤”?答案是肯定的 。 有统计数据表明 , 目前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 , 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 。 如此巨大的体量 , 注定了深受债务困扰的群体 , 不是一个小数字;因为债务问题被限制消费的国人 , 达到1400万人次 , 更说明亟待释放“能量”的群体 , 需要一部专门法律为其“松绑” 。
客观而言 , 地方立法也有一定优势 。 深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 本来就有“地方立法”的特殊政策;个别地区的立法活动 , 成则可以推广 , 败也可控制 。 审视深圳《条例》 , 分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 , 共计157条 , 也不乏“最长5年可以得到债务豁免”“设立管理人”等立法亮点 。
但问题是 , “个人破产”并不是一项只关乎一地的事情 。 在其他地区尚未“开通”的情况下 , 仅是深圳一地豁免个人债务 , 很容易让不利后果“乾坤大挪移” , 导致其他地方为此埋单 。 况且 , 《条例》规定的限制消费等措施 , 也需要外地通力配合 , 而一部效力有限的地方《条例》 , 并不能确保“令行禁止”“一呼百应” 。 此外 , 立法“个人破产” , 也并非“真空地带” , 关涉诸多国家法律 , 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 不可不慎重推行 。
之前 , 浙江省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开始审理若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 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 , 对认定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 , 通过“破产”予以实质性退出案件执行 , 这也被认为是暗行“个人破产” 。 但是 , 这种缺乏国家立法层面支持的“曲径通幽”方式 , 注定难以持久 , 也难以经得起法律检视 。 从这个角度说 , “个人破产”立法 ,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 不宜地方唱“独角戏” 。 乘改革之东风 , 站在国家层面统筹推进立法 , 效果会比囿于一地“破冰”好得多 。 个人破产立法应下一盘更大的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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