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当事人虽未签署地址确认书,但法院经邮寄送达其签收的,该地址视为该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二 )


(二)关于原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
邢福楹在再审审查期间 , 提交了一审法院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退回单据 , 以及二审法院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的证据 , 称其住在海南省海口市 , 而不是海南省三亚市河西路86号606室 , 主张原审法院未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上诉状副本 , 剥夺其辩论权利 。 经审理查明 ,邢福楹一审提交了载有其手写内容的身份证复印件 , 一审法院向该身份证记载地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 , 邮寄回执均显示已经签收 。 一审法院邮寄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 邮件退回 。 一审法院将开庭传票留置送达至邢福楹住所 , 并将留置送达照片 , 以及短信记录附卷 。 邢福楹未参加一审开庭审理 。 该案因邢福楹、力旺林业公司均未到庭 , 缺席审理 。 一审法院先后邮寄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 , 均被退回 , 一审法院改由公告方式送达 。 二审法院向邢福楹、力旺林业公司公告送达了二审开庭传票、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本院认为 , 送达制度不仅以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为核心 , 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 , 实现其知情权 , 而且还承担了推动诉讼进程的重要功能 , 文书一经送达 , 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 一审法院以邢福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住所为送达地址 , 先后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开庭传票 , 邢福楹也部分签收 , 一审法院从而将该地址明确为送达地址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一审法院继续通过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上诉状副本并无不当 。 在诉讼期间内 , 邢福楹未将送达地址变动及时告知受案法院 , 导致一审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 , 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并且 , 一审法院在邮寄送达退回之后 , 还以公告送达方式再次送达一审判决书、上诉状副本 , 已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尽到较大的保护 , 因此 , 邢福楹主张一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 , 不能成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裁定如下:
驳回邢福楹的再审申请 。
审 判 长张颖新
审 判 员奚向阳
审 判 员杨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孙 茜
书 记 员 王天津

来源:民事审判、法眼观察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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