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实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货值”认定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货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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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当前司法实践中 ,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货值”认定均是依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 , 但该条对“货值”的认定 , 仍存在不足 , 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的困境 。为此 , 陈正产法官和叶锋虎律师合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货值”认定的研究》并在全市知识产权论坛中获奖 。 现摘选部分 , 供大家参阅 。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货值”认定
陈正产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叶锋虎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有七个罪名 , 其中有六个罪名 , 定罪量刑标准均涉及到“货值” (非法经营额)计算 。 “货值”认定问题成为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问题。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 ,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 , 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 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 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 , 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不可否认 , 该条规定对解决司法实践中“货值”认定问题功不可没 ,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 , 该条规定已捉襟见肘、陷入困境 , 故对“货值”认定问题有必要进一步 探讨 。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或困境
2004年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确定了货值认定的总标准是以销售价计算 , 所采用的是“三步骤”梯进式方法 依次进行 , 不得选择性适用:第一步 , 已销售的 , 以实际销售价计算;第二步 , 未销售的 , 以标价或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第三步 , 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的 , 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 上述认定标准 , 减轻了控方的举证责任 , 统一了执法 , 操作简单方便 。 但也正是由于操作简单 , 在司法实践中 , 容易产生了如下问题:
(一)怠于收集实际销售价格证据 , 直接以标价或市场中间价计算 , 容易造成不公 。
(二)2004年司法解释在标价和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之间未作出适用顺序规定 , 从表述上看属于选择性规定 。实践中 , 为简单方便操作 , 往往会选择标价 , 按标价计算成为常态 , 但实际上出于营销政策 , 对外标价往往会高于实际售价 , 容易造成不公 。
(三)2004年司法解释对“标价”未作进一步解读 ,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 被等同于吊牌价 。 但实际上吊牌价只是标价的一种形式 , 且吊牌价随意性较强 , 而且往往为提高商品形象在吊牌上虚高标价 , 对外销售的真实标价往往会在订单、合同、信件、传真、手机短信等载体上才能真实得到反映 , 如简单地以吊牌价为准 , 容易背离真实标价 , 从而产生不公 。
【案例1】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0年8月中旬 , 被告人李清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 , 在“白坯衫”上使用“鄂尔多斯”、“恒源祥”注册商标 , 并在商场店铺内销售该假冒的“鄂尔多斯”羊绒衫和“恒源祥”羊毛衫 。 案发后 【温州刑事实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货值”认定】被扣押未销售的假冒“鄂尔多斯”羊绒衫和“恒源祥”羊毛衫共计26187件 , 吊牌标价共计4301万余元 。 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非法经营额4301万余元 , 予以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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