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实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货值”认定( 三 )
二、困境解决的建议
(一)总体把握
1、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突出“以最切合实际销售价格为准”的核心准则或精神 ,避免机械执法 。 比如 , 上述《刑事审判参考》发表的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 , 一审直接以吊牌价认定 , 没有以李清电脑中记载的不同批次不同款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注的价格为准 , 而电脑中的记载则是最切合实际销售价格的原始记载 。 又如 , 上述《刑事审判参考》发表的王译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法院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所处的具体销售环节来确定市场中间价格 , 如此才是切合实际、也是最接近实际销售情况的价格 。
2、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以假售假”和“以假充真”两个不同情形 。 对于“以假售假” , 尤其是奢侈品牌 , 其价格昂贵 , 单价动辄上万 , 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 , 是为了满足虚荣心 , 明知假货而购买 , 其实际购买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 , 而且行为人也是在普通批发市场出售 , 结合交易环境分析 , 主观上也不具有“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目的 。 对此 , 如果不区分情况 , 直接以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 , 将与客观实际严重不符 。 只有行为人“以假充真”销售产品的 , 具有以正品价格出售目的 , 才可直接以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来计算 。
(二)实践中具体认定步骤和方法
1、原则上优先查明实际销售价格 , 穷尽手段 , 尽量查明 。
2、在确实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时 , 以标价为准 。 标价不完全等同于吊牌价 , 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证据综合认定 。
3、当标价与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相冲突时 , 以最切合实际的售价为准 。
4、具有出厂、批发、零售不同环节的 , 应当以行为所处环节的实际销售价为准 。
5、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售价时 , 若“以假售假”型销售侵权产品的 , 以侵权产品司法评估价为准 , 无法估价的 , 以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若“以假充真” 型销售侵权产品的 , 以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 。
6、如以上方法仍无法确定售价或确定售价明显与客观实际不符的 , 可结合案情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数量(件数)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 如假冒注册商标罪 , 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 同时规定了“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多年前曾出台《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将商标数量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作为对“其他情形”的补充 , 并在个案口头请示中也曾认同依据司法解释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明显与客观实际不符时 , 可视情选择商标数量的标准予以定罪处罚的意见 , 这也是在现有司法解释框架内 , 体现司法智慧的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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