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定了!7月1日正式实施!青岛有房的速看!( 四 )
第九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
第十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交存标准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有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
第十三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 。
(一)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及房屋账户的增值收益,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 。
(二)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以及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幢设分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包含两个以上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的,按其物业范围设分账 。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 。
第十五条 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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