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定了!7月1日正式实施!青岛有房的速看!( 二 )



在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方面,《办法》指出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应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应急使用经现场查验后组织实施维修,维修完毕后进行公示 。维修资金可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用于购买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有关保险 。

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 。维修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定期组合存款等,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 。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维修资金检查活动 。

此次印发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原2015年印发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已到期,不再适用 。

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8日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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