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种行为被认定为“校闹” 北京探索联合惩戒机制惩戒“校闹”人员

刚刚 , 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导各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处理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 。 其中明确9种“校闹”的具体行为 。 并提出 , 本市依法严厉打击“校闹”行为 , 并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 , 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治 。
《办法》中明确 ,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因本市学校校门管理、设施设备、教学活动、学生管理、校园欺凌、个体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消防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引发的 ,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 造成在校学生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 , 适用本办法 。
《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 本市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办法》中明确 , 事故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
在学校设障碍、贴报喷字等行为被认定为“校闹”
事故发生后 , 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诉求 。 ......值得注意的是 , 《办法》给予“校闹”提出具体指导 , 并明确9种“校闹”行为 。
《办法》中提到 , 在涉及学校纠纷处理中 , 相对于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校闹”行为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侵占、毁损学校用地、房屋、设施设备;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在学校、教育管理机关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跟踪、纠缠相关负责人 , 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
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惩戒实施“校闹”人员
发生“校闹”事件 , 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 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 。 公安机关到达前 , 学校应实施自我防护 , 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 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 , 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 , 并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 。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 控制事态 , 维持现场秩序 , 开展教育疏导 , 劝阻过激行为 , 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参与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 防止事态扩大 。 学校及相关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控制与调查取证等工作 。 对于网上“校闹” , 学校应积极配合宣传、公安及网监部门做好辟谣、查处工作 。
同时 , 本市依法严厉打击“校闹” 。 实施“校闹”行为 , 故意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 抹黑学校形象 , 造成一定后果的 ,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 全面、客观收集、调取证据 。 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实施处罚 。 对于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 ,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检法机关应当加快处理进度 , 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 对于故意扩大事态 , 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 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 依法从严惩治 。 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 , 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戒 。 在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 , 建立健全“校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 研究解决“校闹”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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