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烟读史|法官责任制:宋代提刑司是如何通过法官责任制保障执法公允的?


宋代作为我国古代尊文抑武达到极致的朝代 。 文官系统高度发达 , 宋代从制度上抑制官员擅权和集权的行为 。 行政架构复杂而平行 , 各级官员互相制衡 , 皇帝权威大大巩固 。 宋虽然在抵御外侮上乏善可陈 , 行政的技巧 , 法律的完善 , 文官系统的成熟却大大超越了先前的朝代 。 而司法权就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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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的法官和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定义并不相同 , 他指的是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官员 。 《宋刑统》作为宋代法律纲领性的文件 , 对宋司法官员的管辖权 , 断案的期限 , 亲友的回避 , 现场调查的要求甚至在自己衙门里的会客 , 以及和其他官员的交往都做了详尽而严厉的要求 。 提刑司是其中重要的监督单位 , 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 。 一.法官责任制的前提 , 司法系统的相对独立 , 宋朝通过加强对于司法受理主体的明确 , 和刑狱管理制度改革 , 为法官责任制提供了基础
1.受理成司法基础
对于司法来讲 , 管辖权是最基本的权限 。 熟知美剧的人都知道 。 FBI和美国地方警局经常在案件的主导权上发生纠纷 。 这就是司法管辖权的争执了 , 早在八百年前 , 宋代就对所有的地方中央的司法管辖有了明确的界定 。
宋刑统中 , 对于不该受理而受理的案件做了严格的界定 。 这里最普遍的情况是 , 县级官员受理了刑事案件 , 规定指出 , 只有州级官员才可以接刑事案件 , 县级官员只有接民事案件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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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地方官员只能接本州县的案件 , 无论何种情况 , 干涉临近州县的案件都是越权的行为 , 类似的协调必须由专门的监司来执行 。 同时 , 对于六十岁以上的老人 , 必须在同族亲友的陪伴下才可以接受诉讼 。 无宗族庇护的老人 , 经过反复核实情况属实后 , 才可以接受案件 。
对于推卸责任 , 应该受理的案件装聋作哑拒绝受理者 。 州县长官直接追究主管责任 , 下级吏员接受杖责的体罚 。
2.刑狱管理改革
监狱管理是司法部门重要的职权所在 , 宋代司法审判前的证人和嫌疑犯都是被拘押的 。 具体对于犯人来说 , 杖责是宋代重要的惩戒手段 , 也是刑狱的分水岭 。 杖责罪以上的罪犯强制拘押 , 杖责罪以下的罪犯则不能轻易拘押 。
同时杖责罪以上的罪犯 , 只要案情明晰 , 可以结案的 , 也迅速流配和接受其他惩戒 。 官府不鼓励长期拘押 。 而对于不是嫌疑人的证人 , 只要不是案情需要和恶意不作证 。 州县也不鼓励拘押 。
这样就大大的减少了州县拘押的人数 , 使底层吏员可以借官司发财的心思稍稍收敛 , 也减少了政府的司法运营成本 。
3.刑讯规定创新
体罚和拷打当然是古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 这部分也是最容易招致诟病的所在 。 宋代对拷打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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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只有确立的案件牵涉的人犯 , 衙门才有权力拷问 。 同时 , 口供只有在其他证据充分 , 嫌犯却矢口否认的情况下 , 拷打得到的才具有法律的效应 。 没有旁证的支持 , 单纯拷打取得的口供没有法律价值 。
并且这样的拷问是在长官严格的监督和授命下执行的 , 没有得到长官授命的拷打 , 吏员会受到杖责甚至两年的刑狱 。 这在古代算是保证犯人基本人权的创新之举了 , 体现了宋代独特的人文主义精神 。 二.法律是社会公平的基石 , 宋代通过对法官和其所审理案件的责任 , 规定法官如果出现误判 , 则要承担相应的结果 , 建立起法官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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