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烟读史|法官责任制:宋代提刑司是如何通过法官责任制保障执法公允的?( 二 )


1.出入人罪的判罚惩戒
出入人罪 , 是对司法最直观的亵渎了 。 简单的讲 , 就是将有罪界定为无罪 , 无罪界定为有罪 , 主观的减轻或加重判罚的尺度 , 改变刑罚的种类 。 这样的颠倒黑白在宋代就进行了严厉的监督 。
出入人罪分为故出入人罪 , 和失出入人罪 。 故指的是故意 , 失指的是失误 。 入罪指的的陷害无辜 , 出罪指的是刻意开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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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对故的出入人罪都是惩罚及其严厉的 。 故意的司法不公正大部分是贿赂的结果 。 故入人罪的惩罚通常是把对无辜者的判罚 , 完全的转嫁到做出不公平判定的司法官员身上 。
对于确实有过错 , 但是判罚却大大的超过了应当接受的惩罚的情况 , 超过的刑罚由主审的官员来承担 。 失入人罪则主要是官员的能力不够而引起的 , 他的惩戒相对较松 , 累计三次造成人命案的 , 主审开除限制人身自由 , 次审开除公职 。
故出人罪 , 大多是主审官受人钱财 , 替人消灾的举措 , 宋朝对贪污腐败处罚严厉 , 这样的罪责遇赦不赦 , 失出人罪则根据具体情况惩戒主审 。
2.禁谒制度的确立
禁谒制度是宋代对司法官员本身的管理制度 , 他在官员的个人行为 , 生活交往方面也给司法官员竖立了规章 。
他包含了禁止在司法衙门 , 就是官员办公的地方接待别的官员 , 和禁止司法官员去其他场所结识别的部门的官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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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讲 , 他将司法官员完全的隔离在了其他行政体系外 , 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 这样的确保是在对官员生活交往的限定下做出的 , 官吏在司法判定中远离人群 , 确保案情不被泄露 , 人情贿赂远离官司 。
这样极端的不近人情的规定 , 客观上确实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 但是却给官吏正常的生活造成了诸多的不便 , 宋代将司法官员的独立性提高到了这样的高度 , 也体现了顶层对司法公正的渴望达到了怎样的程度 。
3.回避制度的确立
宋代的司法回避继承了唐代的一些惯例 , 本身也有大大的发展 。 亲属回避是首先被确立的 , 他包括了司法官员上下级之间亲戚关系的回避 , 司法官员和嫌疑人证人之间亲戚关系的回避 。 由专人监督 。
籍贯回避则让地方官不在自己的出身地和长期居住地为官 , 确保了判罚最大程度不被客观因素所影响 。 在同一件案件多次审理时 , 前任和后任主审官必须没有血缘或者姻亲上的联系 。
由于当时官场同年也是很大的关系网 , 这方面也做了规定和要求 , 即司法官员上下级间和官员与犯人间 , 没有读书时候的同学关系 , 批捕的人 , 审判的人 , 抓人的人之间必须毫无联系 。 司法的各个环节被细化 , 自审自判的行为从根源上被杜绝 。 三.法官责任制建立以后 , 宋代通过多层级的监督手法 , 促使法官责任制能够得到有效推行
1.提刑司监察地方司法监督
提刑司做为路一级的最高司法单位 , 从刑狱等司法角度监督州县的司法公正性 。 他们经常去下一级的州县衙门的监狱中探访犯人 , 询问官司的细节 , 观察犯人是否由刑讯拷打的身体伤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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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明原因的犯人死亡后 , 隔绝地方官吏的独立调查 。 如果有过度拷问的痕迹 , 提刑司有权利调动州县司法卷宗 , 做出独立判断 。 判定州县一级司法公正性 。 这是完全从司法案例的角度出发对底层的监督 。
2.通判监督下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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