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烟读史|法官责任制:宋代提刑司是如何通过法官责任制保障执法公允的?( 三 )
通判和知州是州一级的政府长官 , 两者权限不一 , 没有彼此统辖的关系 。 通判的权限偏向于督察而不是行政 , 往往对知州的司法判定做出完全独立的评定 。
这样 , 就在高层对司法的公正性做出了制衡 , 知州 , 通判互相制约 , 彼此独立的关系避免了官官相护和一言堂的情况 , 有力的维护了司法的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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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 两者在司法权力上一荣俱荣 , 一损俱损 。 如果出现了知州的判断错误 。 通判不能纠正 。 或者相反的情况 。 两者都会受到更高一级的监督机关的惩罚 。
3.发达详细的监察体系
除了地方州县的官员互相制衡外 , 宋的中央封驳制度最重要的考察对象就是司法公正 , 因为这往往是政治是否清明的最直观表象 。
知州 , 通判在互相监督的时候 , 上要受到朝廷观风使 , 判官的考察 。 下要接受县尉等底层官员的监督 。 上下和同僚的交叉监督 , 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 结语:
宋代司法官员的监管力度 , 即使以现代人的角度来看 , 也达到了苛刻的程度 , 提刑司作为地方司法的上级部门 , 既是监督单位 , 也是被监督的单位 。 他被上下级监督 , 平级单位制衡 , 甚至在私人行为上都受到了严厉的约束 , 司法不公的犯人所受的惩罚转嫁到司法官员的头上 , 这在世界史上也是不多见的 。
宋朝作为商业繁荣 , 官僚制度成熟发达的朝代 , 已经认识到了司法公正必须摒弃人治的误区 , 用制度来加以监督和完善 。 从执法对象审核开始 , 到审查刑狱结束 , 中间无数的环节都设立了在当时看来无比科学的执行方式 。
这在我们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 , 仍然具有不可估量的参考意义 。 古人不论是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求出发 , 还是对维护孔孟道德的基点考虑 。
对司法公正的追求途中体现的执着和智慧 , 都是令人敬佩的 。 在高度中央集权的宋朝体现的这种 , 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牢笼中的法治精神 。 是汉文明的先祖给子孙留下的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 。
参考资料:
《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探析》
《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续资治通鉴》
《宋史·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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