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再查新能源安全隐患,工信部有何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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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 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供应商对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 形成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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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以来 , 工信部每年都会针对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工作 , 每年的工作重点也有所不同 , 今年与此前相比也有了一些变动 。
1.恢复“全检”车辆
在2018年 , 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 , 要求按照行驶里程设定自查比例 , 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自查比例不低于10% , 行驶10-20万公里的自查比例不低于20% , 行驶20-30万公里的不低于30% , 30万公里以上和装用使用中出现故障较多动力电池(如沃特玛电池)的应全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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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自查比例在2019年降低了 , 要求“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于5% , 行驶10-20万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于10% , 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不低于20% 。 ”并取消了“全检” , 只表示 , “动力电池故障较多的车辆应适当增加排查比例” 。
在2020年的排查工作要求中 , 排查比例同2019年一样 , 甚至还将“动力电池故障较多的车辆应适当增加排查比例”这句也取消了 , 你以为这意味着放宽了自查要求吗?
当然不可能 , 对安全的要求只会越来越严格 。 此次是工信部将营运车辆和私家车辆同等对待了 , 要求“对于监测平台出现3级报警故障、动力电池故障较多、6个月及以上未行驶或收到风险提示的车辆应进行100%排查 。 ”
2.鼓励检测手段技术化
企业监测平台自查方面 , 2020年新增一条 , 鼓励企业 , 以有效提升监测平台应用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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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采取有效技术手段 , 优化与各方交互机制、夯实数据基础 , 为安全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常态化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同时 , 在平台有关测试方法、流程、数据校验机制等方面加强技术交流与沟通 , 积极强化各项功能 , 不断提升监测平台应用水平 。 ”
由于新能源汽车的作为新生事物发生安全事故的不确定性和在电气化的优势 , 在技术和各方数据的支持下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和隐患的分析有更多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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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 该通知还表示装备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 , 组织开展监测平台效能评估检查 , 掌握监测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 , 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设使用监测平台 。
3.事故后上报要求更加具体
在2018年的新能源安全排查工作中首次提到:“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发生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 应在6小时内)主动上报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 ”
该要求一直持续到2019年 , 但在今年 , 工信部对此要求作出了调整 。 要求“生产企业应在24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 应在12小时内)将事故的基本信息上报 。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企业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有更多时间的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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