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斌:新《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

2020年3月1日 , 新《证券法》)正式施行 , 资本市场开始跨入一个新的周期 。 此次新《证券法》最大的亮点是更加便利于广大投资者 。
新《证券法》设专章强化投资者保护制度 , 主要包括:1、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 , 证券公司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3、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4、实施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制度;5、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诉的权利 。
而新《证券法》体现保护投资者权益最重要变化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 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 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诉讼的除外 。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上述“明示退出”“默示加入”原则 , 依法代理投资者提起证券损害赔偿诉讼 , 更加便利于广大投资者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职能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诉讼代表人 , 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 迄今为止 , 证监会设立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 , ISC) , 作为投资者事中保护专业机构 , 代表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行使法定权利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职能包括:1、征集股东权利 , 行使参加股东大会以及质询、建议、表决等股东权利;2、作为仅持有A股各家上市公司100股股票的股东 , 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提起股东诉讼;3、作为投资者诉讼代表人 , 提起证券民事诉讼;4、支持投资者提起诉讼;5、接受委托 , 提供纠纷调解等服务;6、代为先行赔付 。
【沈宗斌:新《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二、普通投资者有权要求调解 , 证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新《证券法》第94条规定 ,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 , 双方均可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 但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 , 如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 , 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
需要注意的是 , 针对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形 , 证券公司必须举证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法律规定 , 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 。 证券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形的 , 应向普通投资者承担不利后果 。
三、上市公司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代为征集制度
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有权代为征集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上述主体依法可作为征集人 , 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将投资者保护机构列入代征股东权利主体 , 有利于扩大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范围 , 维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 。
四、投资者可获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 , 后者有权代位追偿
新《证券法》第93条规定 ,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 , 就损害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 予以先行赔付 。
上述先行赔付前提是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证券公司的委托 。 先行赔付一般需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或相关责任方筹措先行赔付基金 。 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后 , 有权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代位追偿 。
五、投资者保护机构有权以股东身份 , 依法代表投资者提起股东诉讼
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 如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 , 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上述诉讼主体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第151条等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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