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宗斌:新《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 二 )


目前 , 投资者保护机构即投服中心(ISC) , 因其持有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每家100股的股票 , 在股票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具备了原告主体资格 。 这意味着 , 投资者保护机构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侵犯 , 投资者保护机构就有权凭自身股东身份以自己名义依法提起股东之诉 。
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投资者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当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原因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既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 也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 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 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 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 投资者委托人数不足五十名的 , 投资者也可按《证券法》第95条第1款及《民事诉讼法》规定推举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代表人 。
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 ,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不局限于股票 , 也应包括债券等类型 。 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券民事赔偿代表诉讼证客体范围 , 除虚假陈述之外 , 还应包括欺诈发行、操纵证券市场等情形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
作者简介:沈宗斌 , 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毕业于日本九州大学 , 获博士学位 。 曾就职于中国钢研科技集团 , 环保新技术研究博士后;供职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 , 任中国环保集团副总工程师 。 擅长投融资业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公司业务、争议解决:代理多起海内外投资并购案件、股权激励机制设计、法律顾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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