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维权2020十大网购维权案例发布 青岛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 )


【案例二】理疗仪7天无理由退货纠纷
黑龙江消费者赵先生购买了青岛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理疗仪,因感觉使用效果不佳,遂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退货 。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分别与消费者和生产厂家负责人取得联系 。经调查调解,最终生产厂家责令代理商退还消费者已缴货款,并承诺将加强对代理商“七天无理由退货”“售后三包”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对消费者履行好使用无效可以办理退款的承诺 。
【案例三】网购二手事故车退款纠纷
即墨消费者兰先生通过某二手车网购平台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签订完购车手续提车后,第二天就发现车辆为事故车,其要求退款,但近40天一直未得到销售商和提车点的回复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因该网络平台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提车点,辗转联系到平台负责人,并迅速组织平台二手车负责人、消费者兰先生、提车点负责人三方进行调解,最终平台方同意了消费者的退车要求,为消费者全额退款近6万元 。
【案例四】网购食品条形码过期案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函,举报人称其通过某农业(青岛)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的旗舰店购买的蓝莓干产品条形码已注销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公司委托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果干”(净含量100克(10包))的条形码已过期 。根据《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黄岛局对该单位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给予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某农业(青岛)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了条形码,并对库存问题包材加贴了新的条形码进行改正 。
【案例五】微信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口罩案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的举报进行检查,发现仇某通过微信销售的口罩未标注生产日期,货值金额66960元,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对仇某通过微信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口罩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3392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2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案例六】抖音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手提包案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位于该区服装市场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与“GB DAVID”品牌手提包款式、外观相似的待售手提包,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及法律文书 。经查, 2020年3月,当事人从广州服装市场购入上述手提包20个,无法提供详细的进货来源及进货单据,购进后以“GB DAVID”品牌手提包在抖音上宣传、销售 。经依法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抖音销售箱包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11个,罚款2万元整 。
【案例七】不合格商品退货产生的运费纠纷
施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儿童鞋,花费589元,其中运费10元 。收到鞋后,发现两只鞋大小不一致,联系商家退货遭拒绝,经申请平台介入调解后,商家同意退货但不承担运费 。施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承担运费并尽快退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案例八】网购口罩遭遇虚假宣传纠纷
王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口罩,商家宣称可以防甲醛,但实际并无此功效,王女士认为商家欺骗消费者,遂要求赔偿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调解,商家给予消费者500元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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