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蒲公英|家中无男丁,孤寡无所依:宋廷如何保障弱势群体财产顺利继承?( 二 )
而在宋代时 , 遗嘱继承是在财产继承制度中得到确立 , 其使用突出体现户绝财产的继承中 , 同时也对现代的继承制度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 在宋代前期 , 法律赋予了户绝之家的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 但这些财产所有人能够通过遗嘱处理的财产价值最高额度不能超过二千贯 。 这种规定 , 一方面可以体现出当时制度的先进 , 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朝廷对百姓的剥削变本加厉 。
到宋代中后期 , 社会经济已经复苏 , 百姓手中的财产也开始增多 , 这种限制遗嘱继承财产的额度已不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 宋仁宗嘉祐年间 , 宣布遗嘱继承中财产额度限制被取消 , 至元祐年间 , 这项规定正式实施 。 但好景不长 , 这项制度实行一段时间后 , 宋代统治者再度对遗嘱财产的数量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
本文插图
在宋代 , 女子也能成为财产的继承人 , 表现出了当时社会的一项进步 , 虽然在当时还是具有一定的封建思想 。 宋代前期 , 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很多家庭出现了户绝的状况 , 此时 , 虽然此类家庭时处于“户绝”的状况 , 但仍可能有未出嫁的子女、归宗女等女子的存在 , 即使时女子已经出嫁 , 宋代前期的法律也赋予了她们继承一定份额财产的权利 。
对于户绝而未有立嗣的家庭的在室女 , 宋代法律赋予了她们获得户绝之家全部财产的权利 。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 , 人们活动的增多 , 这一规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很多问题 。 在一些户绝之家中 , 有未成年的在室女 , 宋代中后期的法律规定了她们在分割户绝财产时先由官府进行检校 。 检校是指成年户主人死亡而留下遗孤 , 并给予一定扶持的扶孤措施 。 同时未成年的在室女的财产 , 很容易找来有心人的侵夺 , 同时她们在家族中能够委托给亲属抚养的可能性也极低 。
本文插图
这项制度确立后 ,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她们的财产继承权 , 也能避免出现她们在成长过程中将应继承财产用尽的情形 , 进而导致这些在室女没有财产可用 , 生活因此陷入困难的情况 。 但这种方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 但也有不利的一面 。 随着宋代统治阶层日益腐败 , 这种方法给她们提供了侵吞财产的途径 。
自父系社会以来 , 男性成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 , 进而成为了人们老年之后主要的保障来源 , 因此每个家庭都希望能有男性继承人 。 但由于各种原因 , 一个家庭也极可能会出现只有女儿的情形 。 而除了通过养子、义子等形式立嗣外 , 还有招入赘婿的方式 。 不过赘婿的存在 , 会破坏家庭财产的完整性 , 难免有使家族财产外流的嫌疑 。
起初 , 宋代对赘婿继承岳父家财产的行为普遍禁止 ,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 宋代中后期的统治者还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 , 确立了赘婿在岳父家中享有财产的继承权 。 虽然有了继承权 , 但还是会有所限制 。 当时规定赘婿以妻家财物经营并增值财产 , 那么至岳父逝世而户绝时 , 可以分配三分的财产 。
本文插图
三、宋代财产继承制度以男子为核心 , 却体现出对女性和未成年子女照顾 , 并扩大财产继承人的范围
宋代法律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依旧以维护男子为核心的家长制为原则 , 即使在户绝状态下 , 也必须以该原则为基础 。 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 宋代法律对参与财产继承的主体予以了扩展 。 在宋代法律中 , 规定了“同居人” , 其中主要包括赘婿、义男(义子)、随母男等 。 同时 , 规定了户绝之家的财产 , 在有出嫁女的情况下 , 出嫁女分得三分之一的遗产 , 剩余遗产收归官府所有 。 此时 , “同居人”在分割财产中便不再享有任何继承权 。 这种财产的分配方式 , 虽看似与遗产税类似 , 但却剥削了一些继承人的继承权 , 有一定封建剥削的意味 。
推荐阅读
- 南京警方通报大学生多次偷外卖|南京警方通报大学生多次偷外卖 家中其他孩子为了让他读书都辍学了
- 德国| 山东与德国:有着长久历史的经济伙伴
- 电影|历史上全球票房最高的十部电影排行榜,哪部是你最喜欢的电影?
- 中年|钢铁板块估值接近历史底部“稳地产+强基建”趋势延续
- 金融|花旗银行:黄金突破历史新高只是时间问题
- 景物历史|冷战来临、双方紧张局势不断升级,西班牙《国家报》刊文称
- 指纹|生物识别技术:历史、风险和未来
- 历史解密坊|山西宁武有“诡异”悬棺,游人可以从棺体的缝隙,窥视到里面东西
- |两对夫妻周末相约家中,酒后相互发生性关系,是否涉嫌犯罪?
- 华天说美食|麻与辣完美结合的重庆火锅,一个地域的特色,一个历史的传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