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蒲公英|家中无男丁,孤寡无所依:宋廷如何保障弱势群体财产顺利继承?( 三 )


而在没有在室女和出嫁女的情况下 , “同居人”还必须与户绝亡人共同生活或“营业佃莳”达三年以上 。 这样的规定鼓励这些“同居人”在于户绝亡人共同生活中能够参与生产经营 , 并能对户绝家主能照顾有加 。 虽然不满三年的“同居人”不享有继承权 , 但在元祐年间 , 规定了同居虽未满三年 , 但在户绝之前通过运营的方式使家财增值一千贯以上的 , 经过批准 , 可以对增值部分享有部分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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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 , 官府对于民间纠纷多采取不积极介入立场 , 对于形成习惯的财产处理方式多予以认可 。 但对于户绝家庭的特殊情况 , 宋代统治者积极立法 , 使官府在财产继承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 对于户绝之家的遗孤 , 设立了“官为校验”的制度 。 这种制度的设立 , 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官府对遗孤继承财产时的监督权 , 防止遗孤继承的财产被侵吞等 , 有着一定的进步性 。 但在设立时 , 相关规定十分模糊 , 对于官府在实行中的权利与义务不清晰 , 对于侵犯遗孤财产的行为也没做出规定 。
同时 , 在户绝之家立继的过程中 , 官府也有参与其中 。 在宋代之前 , 官府是不参与到立继活动 。 但宋代前期 , 宋朝统治者为了能够使户绝之家不出现西昂或断绝、无人继承血脉的情况出现 , 设立了立继的制度 。 但是户绝之家因为实际情况的不同 , 导致继子的选任主持之人并不一致 , 特别是当夫妻双亡而亡夫省钱没有收养样子 , 极易出现近亲属为瓜分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主动立继的行为 。 为此 , 宋代统治者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 , 要求官府主动参与到立继活动 , 体现出了宋代统治者对于户绝之家财产继承的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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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宋代是一个大变革时期 , 这个时期的社会各个方面都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革 。 同时 ,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中 , 宋代的法制建设成就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 究其根源 , 在于特定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下 , 造就了宋代的法律制度 。
在财产继承制度上 , 中国传统的财产继承制度以宗祧继承为核心 , 同时还兼顾到财产继承 , 宋代在此基础上 , 发展出了极具创新的继承制度 。 但随着宋代社会所发生的剧烈变革 , 商品经济的发达进一步深化了人们的财产私有的观念 , 促使宋代财产继承上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
参考文献:
《宋代经济史》
《中国人口发展史》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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