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赔上3800万,这笔对赌案轰动创投圈(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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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做错了什么?
郭建如何一步步成为“中国最惨创业者”?
投资界第一时间联系到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琳 , 她认为 , 从《中国最惨创业者》一文来看 , 郭建的案例有三大问题值得创业者借鉴——股权架构、公司公章、对赌协议 。
首先是创业者如何设计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 。
“从投前到投后 , 郭建基本上都没有设计好 。 ”
邱琳解释称 , 从《中国最惨创业者》一文可见 , 郭建设置的投前持股比例:45%、 45%和10%;投资人进入后的投后持股比例为36.5%、33%、20%和10.5% 。
我们知道 , 在一家公司的股权架构设置上 , 34%、51%和67%是重大的分界线 。
其中 , 34%是公司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 51%是公司的相对控制权 , 67%是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
也就是说 , 如果创始人想绝对的掌控公司 , 尤其是在创业的开始阶段 , 不论什么情况 , 都不能触碰67%的这条线 , “这是底线 , 没有67%的这条线 , 创始人就很有可能会丧失公司的控制权 。 ”邱琳强调 。
退一步讲 , 如果随着多轮投资人的引进 , 创始人在不断释放股权的情况下很难保住67%的持股比例 , 也应该考虑通过设置AB股的方式 , 保证自己在公司的持续控制权 。
一言以蔽之 , 创业者不想出局 , 利益分配是表面的 , 公司控制权才是根本 。
其次是过度夸张公章的重要性 , 不懂得采用适当的方式维权 。
不久前李国庆率大汉夺回当当网公章一事沸沸扬扬 。
在很多人眼里 , 公章似乎就代表着公司 , 控制了公章就等于控制了公司 。
邱琳表示 , 拿到公章并不意味着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
最高院在《九民纪要》中明确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 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 , 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 ”
简言之 , 公章不是“玉玺” , 法院是“看人而不是看章” 。
第三是对赌协议本身 , 也是本次融资交易中最致命的问题 。
“很多创业者在签署对赌协议的时候 , 并不知道应该和谁赌和怎么赌 。 ”
邱琳解释 ,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投融资协议时 , 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三大问题而设计的 , 包含了对目标公司进行估值 , 以设置里程碑事件的方式 , 通过金钱补偿、股权补偿等手段对目标公司未来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 广义上的对赌还包括投资方以IPO、股权回购、并购等机制退出的动态交易协议 。 ”
换言之 , 对赌是一个从估值、估值调整到退出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分阶段履行的动态协议 。
这个动态的履行过程意味着义务的承担主体亦会随之发生改变 , 具体而言包括两个层面:
第一 , 估值调整的义务承担主体 。
投资人通常以高溢价进入目标公司 , 为了保证自己的选择货真价实对LP负责 , 投资人会设置以财务指标为核心的里程碑事件 , 当目标公司未能达成该里程碑事件 , 意味着投资人的估值出现了偏差 , 交易的对手方应以股权补偿或者现金补偿的方式向投资人承担“多退少补”义务 。
所以 , 承担现金补偿或者股权补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交易的相对方 , 即对目标公司负有“货真价实”保证义务的实控人、创始人、控股股东 。
第二 , 股权回购义务的承担主体 。
PE选择目标公司的核心目的往往是在公司发展壮大后以IPO或者被上市公司收购等获得高溢价投资回报的方式退出 , 当目标公司无法达成该目标事件的时候 , 通常会启动回购条款 ,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 , 回购义务主体是谁?
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情况均是补偿主体即回购主体 。
但对于时间跨度在3-5年 , 甚至更长的对赌交易而言 , 在对赌期间发生股权变动的可能性极大 , 甚至不排除创始人出局 , 如本案 , 此时 , 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而言 , 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 签约主体当然要承担约定的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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