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赔上3800万,这笔对赌案轰动创投圈( 三 )
但正确的做法是:
首先 , 对赌协议中应明确约定 , 回购义务的主体应该是发生回购义务时 , 对公司有掌控力的实控人或者控股股东 , 至少是仍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其次 , 如果在签约时没有妥善约定 , 在退出的时候 , 也应当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为退出者约定明确的豁免权;
【风险投资|赔上3800万,这笔对赌案轰动创投圈】最后 , 请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解决回购义务豁免的致命问题 , 难以取得证明力的“口头承诺”只能是“空头支票” 。
然而 , 从《中国最惨创业者》一文来看 , 我们看到 , 对赌协议的补偿义务主体与回购义务主体完全没有做区分约定;
在转让全部股份后 , 郭建自称是听信了对方的口头协议 , “我们科发都书面同意你股份全部转让掉了 , 你都没有股份了 , 我们怎么会要求你回购凭什么要求你回购 , 不用如此麻烦……” 。
双方并未就此签署一份纸面协议 , 只有一张不具法律效力的“口头支票” 。
本文插图
给创业者敲响一个警钟:
对赌协议 , 签还是不签?
一纸对赌协议 , 一不小心就葬送全副身家 , 这是一个血淋淋的教训 , 也给所有创业者敲响了警钟 。
如今 , 对赌协议已经成为创投圈的一个标配 。
这些年 , 邱琳律师接触了不少因对赌协议而产生纠纷的案子 , 她发现中国不少创业者在对赌上一头雾水 , 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
投资方为何要签对赌呢?
由于创业和投资存在太多不确定性 , 对赌协议是投资人为减少投资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常用的手段 , 比较常见的对赌协议包括业绩对赌和上市对赌 , 一般会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额、利润、日活跃情况达到既定标准 , 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挂牌或上市 。
倘若到期完不成 , 就会以约定的溢价回购股权 , 或支付一定现金补偿等 。
事实上 , 不少互联网巨头都曾与投资方签下对赌协议 。
未上市之前 , 小米与多轮股东有约定 , 如果公司在2019年12月23日前没有完成合格上市 , 则需要赎回 , 而“合格上市”的定义为限于在港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
美团点评在进行F轮融资时 , 规定IPO市值达到200亿美元才算上市成功 , 若市值未达目标 , 则赔偿投资人相当于投资金额的120% 。
所幸的是 , 小米、美团赌赢了 , 对赌协议变成一种激励手段 。
但现实中 , 因为对赌而“出局”的创始人也不在少数 , 当年张兰与投资方对赌输掉俏江南 , 轰动一时 。
“拿融资的企业大多都缺钱 , 缺钱就受制于人 。 如果你不愿意谈对赌 , 就拿不到钱 。 一旦你愿意谈 , 对方基本也不会让步 , 因为你真需要钱 。 ”
北京一位曾对赌失败的创业者向投资界感慨 , “如果再走一遍 , 肯定不会再签对赌 。 ”
从事FA行业多年的李浩看多了这样的案例 。
他认为 , 对赌是业内非常普遍的现象 , 一般聚焦在项目的中后期对赌 , 且非知名基金占比较多;而早期对赌只是近年缺钱的一个表象 , “创业者没有谈判筹码才会接受对赌 。 ”
北极光创投高级合伙人吴峰直言 , “投资这么多年从未与创业者签署过对赌协议” 。
在他看来 , 签对赌协议意味着投资人并没有看懂对面的项目 , 才会选择使用最简单、最粗暴的办法去规避风险 , 把投资的风险转嫁给创业团队 。
而对赌本质上来说 , 就是“对立” , 有悖于与创业者共创的初心 。
不过 , 某位本土创投大佬疾呼 , 坚守对赌协议等保障条款应该是VC/PE长期坚持的原则 , “企业当然不愿意签订对赌协议 , 但是我认为GP应该坚持” 。
关于对赌协议 , 这位本土创投大佬感慨 , “现在有的投资人开始放弃了 , 别人没办法只能跟着放弃了 , 这相当于放弃了对风险的事前防范 , 问题的项目就会越来越多 。 不坚持 , 就会对不起出资的LP , 这对我们行业来说非常不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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