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指标转让协议|摇不中号租买购车指标引发纠纷,转让方被判全额退费


车辆指标转让协议|摇不中号租买购车指标引发纠纷,转让方被判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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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针对小客车指标出台新政策 , 拟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摇号并增加新能源指标配额数量 , 以缓解 “一号难求”的境况 。 新政策施行前 , 有人发现购车指标供求矛盾中的“商机” , 签订购车指标转让协议 , 结果产生纠纷 。
鞠某某与赵某某于2015年签订《车辆指标转让协议》 , 约定赵某某将其所有的配置指标转让给鞠某某 , 鞠某某需付购车指标费用 。 随后 , 鞠某某使用赵某某的购车指标买车 , 支付了购车款 , 但赵某某未完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 双方发生争议 。 鞠某某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起诉赵某某 , 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 要求赵某某退还购车指标费 。
一审法院认为 , 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 , 不得转让 。 赵某某与鞠某某签订的《车辆指标转让协议》 , 损害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共秩序和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 , 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应认定无效 , 赵某某应返还购车指标费用 。
赵某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北京一中院经近期审理 , 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 赵某某与鞠某某签订的《车辆指标转让协议》不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要求 , 损害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共秩序和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 , 应属无效 。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 , 应折价补偿 。 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双方都有过错的 , 应各自担责 。
此案双方约定的转让标的物 , 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交易性和交易价值 , 赵某某应全额退还购车指标费 。
法官认为 , 购车指标供求矛盾有加大的态势 , 北京新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之缓解 , 但购车人需自觉遵循相关规定 , 合理使用指标 。 实践中 , 存在指标拥有者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 , 大多因指标拥有者转让了其所有的指标 , 此行为并不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 亦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悖 。 随意转让中签指标 , 可能承担相应但法律责任 。 而北京新政策拟规定一人名下最多保留一个指标 , 可以进一步规范小客车指标的使用 。
【车辆指标转让协议|摇不中号租买购车指标引发纠纷,转让方被判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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