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并答记者问( 三 )


二、前期 , 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 相关规则主要吸收了哪些市场反馈意见?
答:4月27日至5月11日 , 深交所就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 共收到近300份反馈意见 。 深交所对市场主体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评估、认真分析研究 , 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到相关制度规则中 ,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 。 制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 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 , 设置行业负面清单 , 进一步落实创业板改革要求 。 二是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 。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设置小额融资适用条件 , 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 三是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 。 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 , 明确“三个月”的时限要求 , 保持规则体系协调衔接 。 四是调整上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 。 将上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改为5个自然日前 , 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 五是明确招股说明书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 。 明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 特别情况下 , 在审核阶段 , 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 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 。 此外 , 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 , 在受理阶段 , 于2020年7月31日前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 六是发布审核衔接安排的通知 。 进一步提高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透明度、规范性 , 明确在审企业审核顺序、保荐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时间等事项 。
持续监管类规则:一是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 。 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 , 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 , 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 。 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 。 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 , 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 , 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 , 也将被终止上市 。 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 。 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 , 与目前再融资实际执行情况保持一致 。
交易类规则: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 。 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 , 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 , 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 。 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 。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 , 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 , 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 , 具体名单由深交所公布 。
三、请问对于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 深交所有哪些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答:为进一步提升创业板市场包容性 , 支持优质红筹企业登陆创业板 , 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 深交所就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对赌协议相关安排、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证券特别标识、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适用、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 , 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和《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作出针对性安排 , 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 。 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 , 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 , 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 , 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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