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落地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并答记者问( 四 )


二是调整股本总额计算口径 。 考虑到红筹企业的组织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与境内企业存在较大差异 , 且相关安排属于公司治理范畴 , 因此对红筹企业特定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 。 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 , 不按照总金额计算 , 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 。
三是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判断标准 。 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 , 明确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 , 并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 , 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 。
四是设置证券特别标识 。 为提示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风险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对于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 , 以适当方式对其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特别标识 。 如红筹企业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 , 该特别标识将被取消 。
五是明确信息披露的适应性调整 。 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时 , 如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或市场普遍认同标准的 , 可申请调整适用 , 同时应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 并出具法律意见 。
六是调整交易类强制退市相关指标 。 鉴于红筹企业股票面值以美元、港币等为单位且面值可能较低 , 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持有人数量也与股票存在较大差异 , 因此对红筹企业相关退市情形予以调整适用 。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 , 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 , 按照“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 , 调整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元”等 , 明确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 。
七是强调保障投资者权益 。 对于红筹企业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注册地法律法规的 , 强调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 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
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指导下 , 结合市场实际情况 , 在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基础上 , 进一步研究完善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相关制度安排 , 为红筹企业回归提供便利 。
四、创业板发行与承销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配售机制 , 是全面提升创业板新股发行市场化水平的关键 。 本次创业板发行承销制度改革 , 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 , 在总结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 , 结合存量改革特点 , 作出以下四方面安排:
第一 , 完善多元化新股发行定价方式 。 一是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 , 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 。 二是保留直接定价方式 。 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 , 可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 , 降低中小市值公司发行成本 , 提高发行效率 。
第二 , 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 。 一是提高新股网下发行比例 。 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 , 提升回拨后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 , 提高中长期资金优先配售比例 , 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 , 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 。 二是取消战略配售关于发行规模的前置条件 。 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战略配售 , 对不同发行规模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战略配售比例作出针对性要求 , 提高战略配售制度的灵活性 。
第三 , 通过发行定价约束机制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 一是优化完善跟投机制 , 在提高保荐机构跟投制度灵活性的同时 , 要求对四类特殊企业实施跟投 , 督促保荐机构有效防控风险、审慎合理定价 。 二是设置限售期引导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 ,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采用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方式 , 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证券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限售期 。 三是强化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 , 明确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发行承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违规情形 , 以及深交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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