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军周律师|股东不出资到位,可以解除他的股东资格


核心提示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首先 , 解除股东资格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 , 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 。
其次 , 公司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 , 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 , 即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
最后 , 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 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 , 作出股东会决议 。

曾军周律师|股东不出资到位,可以解除他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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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A公司经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2012年8月27日登记成立 , 由B股东、C股东、C股东、E股东四名股东发起设立 。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 , B股东出资40% , C股东、C股东、E股东三名股东各出资20% 。
2012年8月29日 , A公司通过第三方垫资的方式缴纳了200万元出资 , 该出资款在验资完成后即全部抽回 。 公司成立至今 , E股东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 也未向公司返还任何抽逃的出资 。
目前公司经营需要大量资金 , 其他三名股东B股东、C股东、C股东都不同程度地返还了出资 , 但E股东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
2019年9月9日 , A公司向E股东邮寄了“关于催告股东E股东尽快返还出资的函” , 要求E股东于收到函后三十日内返还抽逃的出资 , 否则解除其股东资格 。
公司于同日书面通知E股东将于2019年10月14日召开股东会会议 。 E股东在收到上述两份书面文件后并没有按期返还抽逃的出资 , 也未参加股东会会议 。 2019年10月14日 , B股东、C股东、C股东按时举行了股东会会议 , 通过了对E股东除名的决议 。
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条款 , 本案中 , A公司经设立验资后即抽回全部出资 , 各股东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 公司运营过程中 , E股东未返还出资 , 其行为属于抽逃全部出资 。 A公司已提前30日向E股东发函催告其返还出资并通知其将召开股东会会议 。 E股东并未返还出资 , 亦未参加股东会会议 。 A公司的其他三名股东B股东、C股东、C股东的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 , 在股东会会议中享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 三名股东如期参加股东会会议 , 一致同意解除E股东的股东资格 。 A公司对此并无异议 。 E股东未举证证明上述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内容或程序违法 。 上述股东会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比例等方面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 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当属有效 , 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 判决如下:
形成于2019年10月14日的G农林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 , G农林有限公司已解除E股东的股东资格 。
法律依据
【曾军周律师|股东不出资到位,可以解除他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 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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