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易所|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 三 )


七是强调保障投资者权益 。 对于红筹企业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注册地法律法规的 , 强调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 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
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指导下 , 结合市场实际情况 , 在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基础上 , 进一步研究完善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相关制度安排 , 为红筹企业回归提供便利 。
四、创业板发行与承销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配售机制 , 是全面提升创业板新股发行市场化水平的关键 。 本次创业板发行承销制度改革 , 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 , 在总结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 , 结合存量改革特点 , 作出以下四方面安排:
第一 , 完善多元化新股发行定价方式 。 一是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 , 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 。 二是保留直接定价方式 。 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 , 可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 , 降低中小市值公司发行成本 , 提高发行效率 。
第二 , 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 。 一是提高新股网下发行比例 。 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 , 提升回拨后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 , 提高中长期资金优先配售比例 , 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 , 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 。 二是取消战略配售关于发行规模的前置条件 。 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战略配售 , 对不同发行规模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战略配售比例作出针对性要求 , 提高战略配售制度的灵活性 。
第三 , 通过发行定价约束机制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 一是优化完善跟投机制 , 在提高保荐机构跟投制度灵活性的同时 , 要求对四类特殊企业实施跟投 , 督促保荐机构有效防控风险、审慎合理定价 。 二是设置限售期引导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 ,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采用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方式 , 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证券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限售期 。 三是强化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 , 明确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发行承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违规情形 , 以及深交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
第四 , 完善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机制 。 一是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发行安排 , 将竞价环节前置至申报材料前 , 提高优质上市公司融资效率 , 进一步加强发行结果与发行进度的可预期性 。 二是规范并完善现行成熟做法 , 细化各再融资品种的发行定价方式和申购缴款程序 , 明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约定中止发行情形 。
五、请简要介绍《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
答:为明确创业板定位 , 突出创业板特色 , 进一步提升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 , 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 深交所制定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 从四个方面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
一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 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
二是坚守创业板定位 , 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 , 设置行业负面清单 , 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
三是为更好支持、引导、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 明确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传统企业 , 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
四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 , 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的规定 , 进一步做好新旧制度衔接 , 稳定市场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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