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许律师|夫妻之间出具借条能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这些知识要了解


民间借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通常说的朋友之间、同事之间、亲戚之间以及公司之间等主体之间的借款关系 。 这些个体相互之间都是独立的 , 没有共同拥有等问题的纠葛 , 这些主体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我们都容易理解 。 但是如果夫妻之间互相借贷 , 并且一方给另一方出借条 , 这时的民间借贷关系能否认定?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

德州许律师|夫妻之间出具借条能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这些知识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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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许律师|夫妻之间出具借条能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这些知识要了解】夫妻间借贷
二娃与翠花两人系夫妻关系 , 两人在结婚时并没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二娃有意在自己楼下开一间小卖店 , 需要用一笔钱 , 于是与翠花商议 。 翠花同意二娃的提议 , 但是二娃需要向翠花出具一张借条 , 表明这些钱是翠花借给二娃的 。 该借条载明“今在翠花处借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利息按5%计算 , 两年内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 , 利息每月支付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借款人二娃” 。 后 , 翠花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二娃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 在开庭的过程中 , 翠花说其交付给二娃的200000元 , 为其购买基金和经营所得 。 而二娃辩解该200000元用于了二娃与翠花共同经营的门市的日常经营和进货 , 以及日常的家庭开销 。
该法院经审理后并没有认可翠花的主张 , 认为该200000元不应做借款处理 , 遂驳回了翠花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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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出借借条
那么夫妻之间能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 ,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该款是对民间借贷参与主体的规定 , 也是一条关于能否成立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 。 即使双方是夫妻 , 也属于该规定所调整的自然人 , 但是夫妻作为特殊的主体 , 同时还受《婚姻法》等家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 ,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 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 相较于民间借贷等合同法 , 家事法属于特别法 ,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 , 应当首先适用家事法中关于夫妻之间处理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 , 夫妻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2.需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3.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 。 根据该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 我们可以将该借款事实分为四种情况:
1.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另一方用于个人经营;很明显这种情况可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
2.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借;另一方用于个人经营;举重以明轻 , 改种情形也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
3.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出借;另一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日常生活所需;在此种情况下 , 作为夫妻中出借款项的一方 , 既是债权人又是共同债务人之一 ,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发生混同 , 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 , 因此 , 此种情形也不宜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4.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另一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日常生活开销;相较于第三种情形 , 该种情形更加混同 , 不宜认定的为民间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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