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促进社会矛盾化解】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全国检察机关迅速行动,积极部署 。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玉环市为例,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协调政法各部门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权利告知机制、量刑协商制度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普遍推行 。从实施情况看,能够大幅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根据刑诉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落实该规定,大幅提高了法院审判的效率,使法院更能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要求,促使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
审判效率大幅提高 。以2019年玉环市检察院办案为例,认罪认罚案件中,全年速裁程序适用率达43.6%,简易程序适用率为45.9%,两者共占比89.5%,适用普通程序仅占10.5% 。且该院将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与确定刑量刑建议相对应,普通程序与幅度量刑建议相对应 。法院对于速裁、简易程序中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没有意见的,可以直接采纳 。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时间大幅缩短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我院所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为83.8%,意味着有80%至90%左右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10%至20%的案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 。法院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快速办理后,节约的司法资源将能有效地运用到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属于“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顶层设计的体现,大幅推动庭审实质化 。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优化审判资源分配,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外,还将进一步优化检法之间的资源配置,加强检法制约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疑将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但同时也将大量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得到基本处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将增强检察机关制约审判权的力量,无疑将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形成检法之间的强力制约:检察机关有权提出量刑建议,但没有最终的决定权;法院有最终决定权,但不能轻易改变量刑建议 。
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被告人为了获取从宽处罚,自愿选择认罪认罚 。然而,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能否保证公平公正,是事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败的关键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会影响司法公正,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受到有效制约 。虽然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 。但刑诉法同时规定,法院有权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也有权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甚至在必要时候,也可以把速裁或者简易程序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在查明事实后,再进行定罪量刑 。因此,被告人的量刑最终仍由法院决定 。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因为有法院制约,也难以滥用 。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关在笼子里的权力”,具有制度保障 。
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外部制约,比内部制约更加有力 。以往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量刑往往由一审法院审理决定,由上级法院实行“审级制约” 。相比于法院内部的审级制约,法院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的制约属于外部制约,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根据玉环市检察院2019年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情况来看,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平均为96.3%,最低为90.6%,也就是说近10%的量刑建议没有采纳 。这充分说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实际上受到了有效制约 。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辩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应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达成一致后方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可以说同样受到辩方的有效制约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巧妙之处在于,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实质上的部分量刑权,但最终仍由法院决定,这个时候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使往往是最谨慎、最公平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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