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检察TB|某经理“炒外汇”,10个月转公款2800多万(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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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北洋辩称 , 自己并无“占有公司资金的主观故意” , 只是“一直没钱还” 。 但李顾芳在审查时发现 , 2018年7月 , 赵北洋已经在“金道外汇”上赚到了700多万元 , 而此时他转出公司钱款的数额为600万元 , 已经具备全部清偿的条件 。 但他却执迷不悟 , 继续侵占资金 , 仅归还100万元 。 因此 , 赵北洋“一直没钱还”的辩解不攻自破 , 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较为明显 。
李顾芳认为 , 赵北洋私自转出本单位2812万元资金 , 已远远超出其所能归还的能力范围 , 且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 , 造成资金缺口较大 , 参照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相关解释 , 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挪用资金罪 。
2019年11月11日 , 吴中区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 , 以被告人赵北洋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吴中区法院提起公诉 。 2019年12月17日 ,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 被告人原单位组织了200多名工作人员前来旁听庭审 , 接受警示教育 。
庭审中 , 公诉人李顾芳从被告人的归还能力、国家对外汇交易的限制和被告人的主观占有故意等方面 , 驳斥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合法盈利”辩解 , 并从严重社会危险性的角度发表了公诉意见:财务人员理当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 其监守自盗行为影响极为恶劣……
2020年6月1日 , 本案一审宣判 。 吴中区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 认为被告人赵北洋从事的是高风险外币投资且无力归还 , 其行为不属于挪用资金 ,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最终 ,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 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赵北洋有期徒刑十一年 , 没收财产50万元 , 并责令继续退赔赃款 。
【余杭检察TB|某经理“炒外汇”,10个月转公款2800多万】(被告人及原工作单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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