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 可以很 ____|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解析 ——除了“套现”还有哪些情形?( 二 )


(3) 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4) 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
上述第(1)(2)种情形均属于虚构支付套现的情形 , 但第(1)种情形是第(2)种情形的特殊方式 , 专指通过POS机进行信用卡套取现金的行为 , 其由《信用卡司法解释》专门规定 , 且入罪标准较低 。 此外 , 对于信用卡“养卡”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被以该情形处罚 , 即:由从事此类业务人员事先在信用卡中存取现金再虚构消费 , 或者通过信用卡套现后归还该卡或者其他卡的透支消费金额 。 实践中存在两种方式交叉的情况 , 如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通道连接信用卡进行套现 , 虽然最终通过信用卡进行支付 , 但是由于支付通道非POS机等 , 不属于第(1)种情况 。
另外 , 《支付结算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兜底情形: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
2. 非法买卖外汇
《支付结算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 以下简称《外汇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买卖外汇的三种情形:
(1)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
(2) 倒卖倒卖外汇;
(3) 变相买卖外汇 。

支付 可以很 ____|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解析 ——除了“套现”还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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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金支付结算
除了4种套现情形以外 , 通过对生效判决的总结梳理 , 根据司法解释性文件和执业经验 , 汇业李天航律师团队认为还有以下情形可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实际从事资金归集、结算、转移、支付的行为 。 即 , 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接受他人资金 , 再根据客户订单信息或者其他支付要求转移资金至收款人的账户 。 如洪岩、钟晓旭等非法经营罪((2018)内0103刑初93号)一案 , 洪岩、钟晓旭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 通过“青城钱包APP”开展非法支付与结算业务 , 通过自行控制的账户接受商户用户资金 , 形成资金池 , 并将资金转移至“青城钱包APP”所属企业微信账户供商户提现 。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为赌博等违法平台接受、结算、转移、支付资金的行为 。 如王驰玉非法经营罪一案((2017)苏08刑终312号) , 王驰玉等人创立聚付通网站平台 , 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 通过向国付宝、银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支付接口 , 再由聚付通网站平台将支付接口散接至聚付通网站由王驰玉等人控制的注册商户账户的方式 , 为赌博网站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3)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 。 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 , 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 , 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 该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 , 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的情形 。
(4)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银行卡收单、银联支付、扫码支付等银行卡收单业务 。 如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对“云付”平台周师荣等人的起诉书(集检公诉刑诉〔2019〕342号)中明确指控“云付”平台经营人有前述行为 , 并认为属于《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行为 。
(5)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 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属于银行业务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经营 。 通过贴现的形式取得承兑汇票后 , 直接兑付或转贴现给他人 , 从中牟利 。 如刘柱与王乐、邱红青非法经营罪一案((2017)内03刑终73号) 。
(6)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多用途预付卡业务 。 从事多用途预付卡业务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但是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企业可以发行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 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但是实践中 , 企业发行的预付卡超出前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情况时有发生 , 如大型商场、园区经营者 , 发行预付卡用以在商场、园区内的租户使用结算 , 具有跨法人、跨行业使用的情况 。 《会议纪要》第18条第(2)项明确规定:“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 。 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 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 , 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属于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付大正非法经营罪一案((2018)晋08刑终123号)即属于该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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