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 可以很 ____|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解析 ——除了“套现”还有哪些情形?( 三 )


综合来看 , 凡是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为第三方提供支付服务帮助中触碰支付资金、形成资金池 , 或者经营的业务属于银行业务或者网络支付、多用途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情形的 , 均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
2. 非法买卖外汇
当前非法外汇买卖行为日趋隐蔽 , 除了常见的境内境外不同账户对敲、境内无关联账户互换等情况外 , 以下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双方约定以虚拟货币作为交易对象 , 以约定外币价格进行交易 。 一旦司法机关有证据证实属于前述情况 , 极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
(2)未经国家许可 , 开发外汇交易软件对接境内外外汇交易平台 , 代理客户买卖外汇的行为 。 如李川、石志路非法经营罪一案((2018)豫0185刑初467号) 。

支付 可以很 ____|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解析 ——除了“套现”还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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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李天航律师团队根据《信用卡司法解释》《支付结算司法解释》 , 对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进行梳理并制作了表格(见附表) 。

支付 可以很 ____|资金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解析 ——除了“套现”还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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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与其他犯罪行为相关联的 , 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资金来源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 因洗钱罪和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处罚重、入罪标准较低 , 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系前述资金来源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或者换汇服务的情况下 , 如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 , 则有可能以后者处理;即使因为犯罪数额达不到非法经营罪的 , 也可能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 。
(二)资金来源系其他犯罪所得或者用于其他犯罪的 , 如果事先共谋或者有其他共同犯罪故意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或者外币兑换服务的 , 则有可能构成共犯 , 如果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 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理 。
(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 , 可能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明知:
1.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
2.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
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20万元人民币)明显低于非法经营罪 , 因此 , 即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也有可能会以该罪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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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实施的 ,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 非法经营罪属于单位犯罪 。 对于单位犯罪的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 并非法人作为必然的刑事责任承担主体 , 而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罚:
(1)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
(2) 对单位判处罚金 。
例如企业集团或者企业的某个资金结算部门实施了非法经营罪 , 而该企业的法人、管理层等均不知情 , 也没有因此而受益的 , 则仅由该部门承担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 。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 以下两种情况不作为单位犯罪 , 而作为自然人犯罪 , 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1)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 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 ,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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