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20起电动车事故发布:别人的血和泪,不仅仅是用来给你讲故事的!( 二 )
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之规定 , 根据孙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 , 应当下车推行 , 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 , 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 , 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 ”之规定 , 根据李某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本文插图
案例七:
2020年05月11日16时20分许 , 苏某驾驶陕BT01XX号小型轿车沿新区正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阳路与长丰路路口左转弯时 , 与王某某驾驶的沿正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 , 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当事人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 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 ,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 ”之规定 , 根据苏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当事人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
案例八:
2020年05月13日11时20分许 , 许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铜川市新区长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人文化宫段时 , 与前方张某驾驶的沿长虹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陕B438XX的小型轿车相撞 , 造成许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当事人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之规定 , 根据许某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 ,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之规定 , 根据张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案例九:
2020年05月15日18时00分许 , 李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铜川市新区东环路齐家坡村段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 , 与马某某驾驶的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陕BT19XX号小型轿车相撞 , 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 , 应当下车推行 , 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 , 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 , 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 ”之规定 , 根据李绸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之规定 , 根据马某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
案例十:
2020年05月16日10时25分许 , 丁某某驾驶陕B395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铜川市新区长虹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虹路与金谟路交叉路口时 , 与王某某驾驶的沿长虹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二轮电动车相撞 , 造成王某某、高某某和刘某某(监护人: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当事人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之规定 , 根据丁某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 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之规定 , 根据王某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当事人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
当事人刘某某(监护人: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
案例十一:
2020年05月17日09时05分许 , 王某某驾驶陕AL82XX号小型轿车沿铜川市新区长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丰路与咸丰路交叉路口时 , 与杨某某驾驶的沿咸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陕B临00301XX号二轮电动车相撞 , 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 , 禁止车辆通行 。 ”之规定 , 根据王某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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