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20起电动车事故发布:别人的血和泪,不仅仅是用来给你讲故事的!( 四 )


当事人靳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 , 不承担事故责任 。
案例十八:
2020年05月22日14时58分许 , 文某某驾驶陕A27WXX号小型轿车沿铜川市新区文家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夏大道与文家村村道交叉路口右转弯驶入华夏大道时 , 与冯某驾驶的沿华夏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 , 造成冯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当事人文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 应当减速慢行 , 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 ”之规定 , 根据文某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当事人冯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 , 不承担事故责任 。
案例十九:
2020年05月24日19时30分 , 寇某某驾驶陕B592XX号小型轿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环路与金达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 , 与张某某驾驶的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陕B临02162XX号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 , 造成张某某受伤及陕B临02162XX号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
当事人寇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 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 ,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 ”之规定 , 根据当事人寇某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之规定 , 根据当事人张某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案例二十:
2020年05月29日17时55分许 , 任某某驾驶陕A53V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新区陈坪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樱桃交易市场段时 , 与杨某某驾驶的停于道路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 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 。
当事人任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 , 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之规定 , 根据任某某的过错行为 , 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当事人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
铜川交警三大队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 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违法载人、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 请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 , 确保安全出行 。
【李某某|20起电动车事故发布:别人的血和泪,不仅仅是用来给你讲故事的!】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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