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男子欲做亲子鉴定遭儿子拒绝 法院: 不存在父子关系( 二 )


但经法院释明 , 小张仍坚决不同意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申请 , 导致他与张先生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难以确定 。 在此情况下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即张先生的主张成立;而主张具有亲子关系又不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一方 , 即小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因此 , 安吉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与小张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
网络图
之后 , 小张不服判决 , 提起上诉 。 在湖州中院的二审中 , 小张本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 王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二审合议庭通过小张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告知小张 , 在法庭指定的日期前作出是否同意亲子鉴定的表示 。 后小张仍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 湖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 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 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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