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厂房、仓库闲置房屋可申请改建为租赁型住房( 二 )


(四)联合验收 。改建工程竣工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
相关规定
(一)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保持不变 。若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
(二)改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实施单位应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和备案;应及时将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信息进行登记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
(三)改建项目备案后,10年内不得变更用途 。租赁期内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户发证,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 。
(四)已验收备案的改建项目,经实施单位申请,供水、供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电信等部门应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调整收费标准 。
(五)区指定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每2年组织对改建项目进行一次核查 。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可责令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租赁住房认定 。
(六)申请人弄虚作假将变更登记后的租赁型住房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的,或者改变租赁型住房用途的,按要求予以撤销(恢复)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