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积水中挟牌要价,这算哪门子的“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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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天降大雨 , 有人觉得“天公不作美” , 有人却觉得是“天赐良机” 。 据媒体报道 , 6月16日 , 河南开封大雨致很多路面积水严重 , 许多车辆的车牌被水冲掉 , 一些人打起捡车牌卖钱的主意 。 他们在积水中寻找车牌 , 每找到一个便要价100元-200元 。 一位车主说:“他们这种行为属于敲诈 , 我车牌刚被冲掉准备下来捡 , 就被他们捡走了 。 ”但因赶时间 , 大部分车主还是付钱“买回了”车牌 。
暴雨过后 , 在积水中捞车牌索要报酬的事屡见不鲜 , 虽然行为并不光彩 , 依然不乏有人将这当成一种从天而降的买卖 。 有人觉得 , 捡车牌的人花费了时间、付出了劳动 , 索要报酬也算是“劳动所得”;有人则觉得 , “挟牌要价”属于趁人之危、敲诈勒索 。 这样的争论由来已久 , 但却始终没有定论 。 当道德评判无法裁决的时候 , 不妨来看一下法律怎么说 。
《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处理有两点规定:一是“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二是“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 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 显而易见 , 法律的态度是很明确的:捡东西的人先归还遗失物 , 丢东西的人再支付“必要费用” 。 两者之间 , 是存在先后顺序、因果联系的 。
捡到的东西要还 , 这不仅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 , 更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 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 , 才能讨论“必要费用”是多少 。 “挟牌要价”的荒诞之处在于 , 捡东西的人在一开始就预设了心理价位 , 不仅以此为目标搜寻遗失物 , 还以此来决定是否物归原主 。 如果说“狮子大张口”有悖道德 , 那么 , 拒不归还遗失物则是一个法律问题:说轻一点 , 属于隐匿他人财物;说重一点 , 则属于不当得利 , 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
在物归原主的基础上 , 丢东西的人要对捡东西的人表示感谢 , 这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 也是挟牌要价自视“劳动所得”的基础 。 法律之所以强调“必要费用” , 显然是因为有些费用“不必要” 。 挟牌要价事件中 , 不少人对“劳动所得”似乎有一种很深的误解 , 以为一举一动都一定要有所回报 。 那么 , 小偷行为是否也是“劳动所得”?虽然从别人口袋里“捡东西” , 与从积水中捡车牌看起来大不相同 , 但至少有一点是相通的——他们从来没有想过物归原主 , 只不过是将此作为了一种赚钱的买卖 。
找不到失主的时候才是捡东西 , 捡到东西后“守株待兔”坐地起价 , 这算哪门子“劳动所得”?所谓“必要费用” , 首先体现在“捡”的行为是必要的 , 其次则在于付出的成本是必要的 。 车牌这样的特殊物品 , 只对特定的车主有价值 , 捡车牌的“劳动强度”并不大 , 打包车主的补牌成本和时间成本漫天要价 , 这难道不是趁火打劫么?
有人或许忍不住要问 , 如果物归原主之后 , 失主拒绝支付“必要费用”怎么办?毋庸讳言 , 这种情况大概率会存在 。 虽然拒绝支付酬劳的失主应承担道义上的质疑 , 但这种结果却是捡东西的人必须接受的 。 其实 , 如果真的那么看重“必要费用” , 完全可以不去捡别人遗失的物品 。 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 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
同样是在暴雨过后的开封 , 还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位大爷光着脚在水中捡了50多个车牌 , 他的儿子冒雨在路边等待失主领取 。 老人的儿子表示 , 有的失主为了表示感谢 , 会给包烟什么的 , 有的失主则直接就把车牌领走了 。 这些都无所谓 , 因为他们爷俩是为了做好事 , 并不图失主的回报 。
【人民网|积水中挟牌要价,这算哪门子的“劳动所得”】同样是从积水中捞车牌 , 不计回报是品德高尚 , 事先约定报酬是公平交易 , 一切不以归还为目的的“捡东西” , 其实都是在耍流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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