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视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性"特征的司法适用( 二 )
(1)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这表现为“主动宣传”的方式 。2010年《解释》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将当时比较典型的利用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予以明列 。后来,面对互联网成为非法集资宣传主渠道的状况,“两高一部”考虑到宣传的手段并不重要,在2014年颁行的《意见》中,改用“概然式”的方式 。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可以容纳将来新出现的宣传手段 。
(2)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这在2010年《解释》中没有规定,而是“两高一部”在2014年颁行的《意见》中新增设的内容,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种“口口相传”的消极放任宣传方式,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 。
为了适应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需要,相关司法解释陆续对非法集资的宣传形态作出修改,扩张了“公开性”的外延,致使任何能够让公众知晓集资信息的传播方式,都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至于是通过隐秘的方式,还是通过公开的方式,则在所不问 。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公开性”的特征 。但是,鉴于在民间借贷的融资情况下,行为人一般不向社会公开宣传,故“公开性”特征对于辨别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依然还具有一定的客观外在价值,因此,应该继续坚守该特性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从集资的宣传途径等形式层面来理解“公开性” 。例如,目前有个别的私募机构采取“先备后募”的宣传方式,变相地突破私募基金的行业底线,即他们明知要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就必须在前期的“报备”程序中符合不能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要求,但在报备成功后,则任意扩大私募的对象和资金规模,这实质上属于“打擦边球”的做法,偏离了基金业务的本质,从整体上看依然满足“公开性”的要求 。
“利诱性”的认定
从非法集资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看,其必然伴随着高利率的有偿回报 。对于集资行为人而言,他们清楚地知道若不对参与人给付经济回报,就无法通过集资行为来“作局” 。而在相对方,大多数的集资参与人也认识到集资行为存在巨大的风险,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依然主动参与其中 。正是在双方的互动过程中,“利诱性”直接地促成和加速非法集资规模的扩张 。从这个角度上讲,“利诱性”是非法集资双方合意的必备“黏合剂”,将其列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特征之一,仅仅具有象征或者宣示意义,并不具有实质性的价值,但这依然是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切入点 。鉴于暴利驱动和甘冒风险是非法集资参与人的一般特征,也是他们参与非法集资的自身过错之所在,并不是纯粹意义的受害者 。国务院在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就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要让集资参与人清醒地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才能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消除集资参与人获取高额利益的驱动力,从而有效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 。
依据2010年《解释》,“利诱性”是指集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具体而言,非法集资具有承诺性,不是现时给付回报,而是承诺在将来给付回报;至于给付回报的名义,除了较为常见的利息、分红之外,还有工资、佣金、奖金、提成、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 。关于回报的形式,除货币之外,还有实物、消费、股权等形式;至于回报的额度,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强调高额的回报 。
“社会性”的认定
非法集资属于典型的涉众型金融犯罪,天然地具有参与人多、影响范围广的特性 。正是鉴于涉众型金融犯罪欺骗性强,涉案人员多,影响波及面广,还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社会危害大,司法办案人员就需要将案件的查办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 。由此可见,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不再是一个纯粹的金融犯罪案件,它还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效果紧密联系在一起 。
推荐阅读
- 胖次资讯|刘涛晒老公视角与儿女踢球照,穿裙子差点绊倒,儿子身高猛蹿长腿抢镜
- 其他|北京警方:6月以来,共拘留涉嫌非法行医人员48人
- 全视角|戴燕妮真是“公主”命,穿无袖外套内搭条纹T恤,一般人学不会
- 法制|重庆警方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 坚决斩断地下产业链
- |查扣15台涉嫌违法装运河砂车辆!惠东重拳打击非法盗
- 集资|非法集资套路深 这些知识你需要知道!
- 节目|《脱口秀大会》第三季全新蜕变 视角大众化
- 人员|雇有证人员坐堂为非法诊疗打“掩护”,男子被刑拘
- 化妆品|非法添加将被重罚——监管法规30年来迎来重大变化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禁止交易长江流域非法渔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