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档案造假、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行为都会被政务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徐梦龙
6月20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政务处分法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应当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 对于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 , 以及规范政务处分标准和尺度 , 都具有重要意义 。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种类较多 , 危害程度各不相同 。 梳理发现 , 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 , 既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等较为常见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 , 也对一些应当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进一步明确 。
比如 ,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 。 党的十八大以来 , 一些落马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事实中的人事档案篡改、伪造等问题并不鲜见 。 “五假干部”卢恩光 , 年龄、学历、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 , 长期欺瞒组织 。 河北省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 , 档案中除了性别是真的 , 其余信息全是假的 , 档案中的90多枚公章 , 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假的 。 在这样的背景下 , 将档案造假纳入政务处分情形 , 体现了政务处分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从处分力度上看 , 政务处分法提出“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 ,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 ,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既体现了处分的严肃性 , 也符合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的要求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 ,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辅相成 , 有利于避免处分力度畸轻畸重等问题 。
再如 , 政务处分法把“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列为政务处分情形 , 广受关注 。 现实中 , 公职人员在出国(境)方面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违规获取外国绿卡 , 如西安思源学院董事长周延波 , 未经批准获取加拿大永久居留权 , 一直未向组织报告;有的出国(境)私自不归 , 如广东省国资委原主任刘富才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 , 并在省纪委宣布对其立案调查后拒绝回国配合组织调查;甚至有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 。 以上种种 , 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 , 有的还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 ,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2015年修订时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 , 增加了“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 ,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处分规定 。 此次政务处分法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处分情形 , 再次体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要求 。
此外 , “诬告陷害 , 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行为 , 也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 , 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档案造假、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行为都会被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注重突出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 , 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 , 体现了纪法贯通 , 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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