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锐科技视野志维|天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二 )


第十八条纳入企业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 依据本办法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或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业务 。
第十九条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应规范交易活动 , 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 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
交易机构依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 收取交易手续费 。
第二十条交易机构应制定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 , 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本市碳排放权交易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二条交易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 公布碳排放权交易即时行情 , 并按交易日制作市场行情表 , 予以公布 。
第二十三条交易机构对碳排放权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 , 报告异常交易情况 。
根据需要 , 交易机构可限制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账户的交易 , 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
第二十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一)纳入企业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交易及遵约等活动;
(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
(三)交易机构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及信息发布等活动;
(四)市场参与主体的其他相关业务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调控机制 ,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 。 交易价格出现重大波动时 , 市生态环境局可启动调控机制 , 通过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向市场投放或回购配额等方式 , 稳定交易价格 , 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
第二十六条市生态环境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 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 市生态环境局应如实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七条市生态环境局将纳入企业履约情况向财政、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通报 , 并向社会公布 。 纳入企业未履行遵约义务 , 差额部分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 。
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 将予以通报 , 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碳核查业务 。
第二十八条本市鼓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同等条件下 , 向连续三年按期履约的纳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 并适时推出以配额作为质押标的的融资方式 。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有关部门应支持按期履约的纳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国家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和预算内投资所支持的项目 。 本市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相关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连续三年按期履约的纳入企业 。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 , 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 。 碳排放包括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 , 以及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
第三十一条碳排放权配额 , 是指市生态环境局分配给纳入企业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 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 。 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
第三十二条核证自愿减排量 , 是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或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取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 2025年6月30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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