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卓案、陈秋媛案,这些法律问题我们想知道

6月18日 , 延安市纪委监委通报 , 延安市档案馆馆长李庆锋接受仝天峰请托为仝卓办理虚假转学手续;
山东冠县农家女陈秋媛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 , 冠县纪委监委正对涉案者立案审查;
山东聊城王丽丽反映:她在1996年以王丽这个名字报考了聊城农业学校 , 因一直未收到录取通知书误认为未被录取 , 后调查发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王丽” , 冒用了其身份信息;
有媒体披露 , 山东两年内查出多起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
……
最近曝出的一系列破坏教育公平的事件 , 不仅震撼了社会舆论 , 也挑战着党纪国法的底线 。 如何从法律角度评价这类事件?给有关部门、公职人员敲响了什么警钟?我们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李兰英教授 聊了聊 。
子不歇:李老师 , 高考舞弊、冒名顶替升学这类事件 , 你们法律人士怎么看?
李兰英:前两天我看到一个报道 , 山东聊城被冒名顶替者的同事说:“王丽丽应该事先沟通 , 这样做事太绝了 , ……两败俱伤!”言外之意 , 这种事王丽丽不必捅出来 , 双方私了就行了 。
这个看法让我非常震惊 , 由此看来 , 很多人 , 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并未从最近一系列高考舞弊的事件中吸取教训 , 他们对这件事的认识 , 还停留在肤浅的层面 。
子不歇:是啊 , 有些人以为两个人私了和解就没事了 , 不觉得这是多严重的事 , 但一个人的一辈子都被改变了 。
李兰英:这是对我国教育制度、社会公平、公民人权的极大破坏 。 如果相关环节的某些公职人员 , 对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 以为“帮个忙 , 不算啥” , 没有从内心意识到触犯了法律 , 这样的想法确实很危险 。 我觉得很有必要仔细分析这类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 敲响警钟 。
就目前曝光的“仝卓案”、”陈秋媛案” , 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 , 可以从宪法 , 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合同法等多个视角加以讨论 。
子不歇:高考舞弊、伪造学籍档案、冒名顶替求学 , 违法吗?参与者除了受到社会舆论谴责 , 会受到法律谴责吗?
李兰英:高考舞弊、伪造学籍档案、冒名顶替他人求学求职的行为均是两种甚至多种性质违法行为的竞合 , 侵犯了个人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 具体而言 , 关涉到侵犯公民受教育权、侵犯公民名称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等违法甚至犯罪的严重后果 , 应相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责任追究 。
实践中 , 在高考舞弊、冒名顶替他人求学求职的过程中 , 往往还会牵扯共同犯罪的问题 。 仝卓案件涉及到中学、招生办、教育局等部门的默契配合;而陈秋媛一案则涉及到冒名者所在学校、高校招生与学生管理部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和操作 , 俨然是一个黑色链条 。
上述部门的职员如果明知是违反档案管理规定、违反高考管理规定 , 仍然参与舞弊和造假行为 , 那么 , 他们涉嫌构成某些犯罪的共犯 。 这些参与人中 , 往往有党员领导干部 , 那么 , 他们在涉嫌违反教育法、行政法、民法的同时 , 不排除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 。
子不歇:纪检监察机关对仝卓案的通报中提到 , 一些公职人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 这是什么罪?
李兰英: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 构成犯罪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 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 , 也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 这是一个普通的刑事犯罪 , 所以我们看到 , 仝卓案里的涉案人员目前交由公安机关来侦查 , 而不是监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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