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王振华案” 刑事律师该如何讲职业伦理?
北京联盟_原题:马静华:"王振华案" , 刑事律师该如何讲职业伦理
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后 , 仍在持续引发争议 。
很久以来 , 我一直确信 , 在中国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中 , 律师辩护的根本问题是普遍辩护与有效辩护 , 律师伦理不过是一个"后现代"的命题 。 意外的是 , 在互联网、自媒体、大数据运用等推波助澜下 , 已将该命题频繁地推到现代刑事诉讼的前台 。 几天之内 , 针对"王振华案"的相关讨论已在一定程度上拉开了该主题探讨的大幕 。
围绕该案有很多舆论焦点 , 但随着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通过社交平台发表律师声明 , 以及越来越多的案件信息披露出来 , 辩护律师的伦理问题也浮出水面 。
无论从哪个角度 , "王振华案"都是这一主题之下不断演进、充满变数的一个典型样本 , 映射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司法机关、社会公众之间 , 甚至涉案辩护律师与围观律师之间的复杂伦理关系 。
其中有三方面值得关注:接受委托与退出辩护的伦理问题 , 辩护方式的伦理问题 , 以及案件信息披露的伦理问题 。 前两个问题尚属于伦理价值范畴 , 而后一问题已经涉及伦理规范 。
【律师 “王振华案” 刑事律师该如何讲职业伦理?】思考①:
辩护律师是否可以为违反人伦、"千夫所指"的罪恶之徒辩护?
文章图片
一种舆论认为 , 有良好声誉的律师不应当为了巨额经济利益或扩大个人影响为违反人伦、"千夫所指"的罪恶之徒辩护 。 其中的价值判断是 , 如果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违背了律师自己的伦理标准 , 那么 , 这名律师不应当为之辩护 , 否则会陷入伦理价值的冲突之中 , 形成两面性的律师人格 。
作为一名兼职辩护律师 , 我本能地接受这种价值理念 , 因为这种价值完全符合个人的伦理标准 。 但这并非一种职业理性主义态度 。
首先 ,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 , 即使是凶恶之徒 , 在判决生效前也应被视为无罪 , 人格上应得到应有的尊重 , 程序上应得到律师辩护权的平等保护和公正无偏的审判 , 无论其是一贫如洗 , 还是家财万贯 。 其次 , 律师在受托代理之前 , 通常还没有条件充分研究证据、分析案情 , 而一边倒似的负面舆论也大多来源于单一的信息 , 包含诸多偏见 。
律师接受委托时本应排斥偏见、恪守中立 , 在一种"事实未定"的心理状态中独立展开辩护 。
最后 , 一旦接受委托 , 即使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口供虚假、当事人确实有罪 , 也应恪守合同义务 , 尽职尽责 , 充分利用法律允许的手段为之辩护 。
但值得深思的是 , 一名正直的律师是否可以因被告人说谎、被告人真正有罪而解除委托手续?
律师委托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通过协商、退费等方式退出辩护 , 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 , 也充分体现意思自治 。 但是 , 如果退出辩护可能导致控、审双方的认识与态度发生变化 , 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 那么退出辩护的行为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 降低律师职业的社会信誉 。 即或经协商一致退出辩护 , 律师也应保证不能泄露自己对案情的真实看法 , 或者以任何方式表明这种态度倾向 。
由此出发 , 陈有西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此案不应受到职业伦理层面的非议 。 至于陈律师在声明中所言:"如果网络上报导的 , 引申的 , 猜测的 , 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 , 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 , 痛恨嫌疑人 , 不会为他做辩护人 。 "则大可不必 。
陈律师如果真的发现自己的当事人有罪、网络报道基本属实而退出辩护的话 , 既辜负委托人信任 , 也会实实在在损害当事人利益 。 因为这样的举动无疑告诉法官、检察官和社会公众:"我相信他有罪" 。 这在本质上不再属于个人伦理范畴 , 而是违背律师职业伦理价值 。
思考②:
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利用一切法律手段 , 质疑诚实的被害人及其他真实的指控证据?
通过与当事人的长时间交流、对证据全面细致的审查 , 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口供虚假而被害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关键指控证据属实 , 是否还能质疑指控证据?如果被害人出庭作证 , 是否还能质疑其诚实性?
这或许是一个长期困扰律师的辩护命题 。 明知被害人诚实而质疑被害人在本质上是一种谎言 , 是一种法庭上的欺骗行为 , 对真实的指控证据进行弹劾会引发辩护律师的内心冲突 , 尤其是面对出庭被害人时 。 为了免受良心的折磨 , 资深的刑辩律师一般会积累一种可称之为"不问真相"的辩护经验 , 即不要试图从当事人口中了解案件真相 , 只专注于指控证据存在的合法性问题、逻辑性矛盾 。
这种"逃避式"的辩护伦理并不能解决如下问题:
应当如何面对已经发现的真相?
顾客关系理论要求律师以当事人利益为最大目标 , 但合法性规则禁止律师使用违法的辩护手段 。 顾客关系理论与合法性规则相结合 , 辩护律师可运用证据规则、程序规则所允许的手段质疑任何控方证据 , 无论其是否真实 。 在案卷制度下 , 恰如其分地指出某个指控证据存在的合理怀疑、指控证据体系存在的重大疏漏 , 主张"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既可以绕开"事实真相如何"的追问 , 也忠诚于当事人的利益 。 例如 , 律师可以根据在案材料质疑被害人的品格、感知、记忆、陈述的合理性 。
推荐阅读
- 红星新闻|张东升被“禁止入内”? 律师:景区涉嫌侵犯肖像权
- 案底|行政、刑事、司法三种拘留,哪个会留案底?一次说清
- 热搜第一,明星火锅店装修被指涉嫌抄袭,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衡表示
- 鲍毓明|鲍毓明退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行列 曾遭司法部点名:取得美国国籍后仍以律师身份执业
- 最高检:上半年整体刑事发案量下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增多
- 驾校停业欠薪 律师:疫情期间工资等应依法支付
- 劳动|驾校停业欠薪 律师:疫情期间工资等应依法支付
-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三年刑事检察工作汇报
- 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劳谦·数据」一张表,看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
- 山东滨州:检察一体化自助阅卷平台全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