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王振华案” 刑事律师该如何讲职业伦理?( 三 )


该案6月17日一审宣判后 , 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审判长都相继发声 , 各自披露了部分案情甚至证据情况 。 从时间上看 , 陈有西的律师声明发表在审判长回应案件核心问题的有关报道之后 , 初步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时间因果性条件 。 进一步分析双方披露的信息内容 , 可以发现陈有西的律师声明已经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
据媒体报道 , 审判长的回应只是笼统说明:"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 , 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 并未详细描述"猥亵行为"的细节 , 更未披露具体的证据内容 。 如果遵循比例原则 , 陈律师也只能慎重地概括式回应 , 如"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存在疑问""监控视频能够证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 。
然而 , 实际上其律师声明披露的信息不止于此 , 至少包括:酒店录像证明被告人进出房间前后只有13分钟 , 并推断"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被告人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对给女童做司法鉴定的上海机构提出了质疑 , 另外的鉴定机构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
上述信息中 , 有的直接包含了诉讼证据内容 , 具有"披露证据"性质 。 更为严重的是 , 还包含了辩方对被害人伤情新旧的判断意见 , 质疑被害人品格的倾向显而易见 。
这已经不止"披露证据" , 而是将涉案的隐私争议公之于众 , 严重贬低了被害人的名誉 。
简言之 , 按照比例原则 , 陈有西律师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式地回应 , 但其声明的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 其中 , 披露证据与揭露隐私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至少应受到纪律处分 。
作者马静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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