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陈夏红:个人破产配套制度比个人破产制度更重要( 二 )


鉴于上述 , 不管是企业破产还是个人破产 , 短期看 , 地方化确实有助于促进制度落地 , 但长远看 , 对于我们打造全国性的营商环境 , 好处不明显 , 坏处可能更大 。 今天我们可能需要百分之百的力气来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在地方的落地 , 在未来 , 尤其是如果各地都陷入个人破产地方化竞赛的话 , 我们可能需要百分之两百乃至更多的力气 , 来修复各地破产法鳞次栉比带来的恶果 。
经济观察网:您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亮点有哪些?
陈夏红:草案中有一个亮点 , 我觉得是要特别肯定的 , 就是里面提到要设立一个破产行政机构 , 即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尝试 , 应该给这个条例的起草团队点个赞 。 就破产实施层面来说 , 不管是企业破产还是个人破产 , 其实最缺的是这个机构 。 现在全国各地在《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 , 都在尝试各种层次的府院联动 , 本质上都是要填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缺失的空白 。 深圳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如果顺利设立 , 在未来产生很好的示范效应 , 对地方层面乃至中央层面的破产事务管理体系进化 , 都会有促进作用 。 这可能会是比个人破产制度落地更重要的深圳贡献 。
经济观察网:深圳首吃螃蟹 ,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哪些困难?
陈夏红:首先 , 从《条例》本身条款设计来说 , 里面涉及的程序设计沿袭《企业破产法》的设计 , 比如重整、和解和清算 。 个人破产作为对债务人提供的一种救济 , 最大的好处应该是给债务人提供立即免责 。 所以说立即免责应该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意 。 这个《条例》在个人破产程序中鼓励个人债务重整 , 我觉得这个理念是走偏 , 有点本末倒置了 ,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会被债务人、债权人们“用脚投票” 。
第二 , 是审判力量如何应对个人破产案件迅速增加的问题 。 只要有个人破产条例 , 那个人破产案件肯定会大幅度增长 。 以美国为例 , 在将近两个世纪的时间里 , 美国的个人破产数量与人口之间的比例基本都是1:200 。 也就是说 , 在每200个美国人中 , 就会有1件个人破产案件 。 我们假定这个比例是正确的 , 用它来测算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件 , 按照常住人口数量测算 , 深圳每年的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可能会有6万多件 。
那么深圳中院的现有审判力量能不能应对个人破产案件呢?这需要结合深圳中院的法官数量、结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 。 我查了深圳中院2018年度的统计数据 , 在2018年度 , 深圳中院办结49207件 , 现有员额法官235名 , 照此来测算 , 深圳中院员额法官的人均每年结案数量 , 应该在人均209件左右 。 假设深圳每年的个人破产案件数量为6万多件 。 按期全部办结这些案件 , 则需要300多位法官 。 这就是说 , 如果想要按时办结所有可能发生的个人破产案件 , 即便深圳中院所有法官 , 不考虑审判庭和专业差异 , 全部放下手中案件来办理个人破产案件 , 仍然会有大量的案件无法及时办结 。
所以这个事其实是我比较担心的 。 如果破产标准定的太高 , 很多人破不了产 , 破产制度是没意义的 。 但是如果真的要给债务人提供相关的救济 , 那么法院就要敞开受理 , 而敞开受理后法院又解决不了那么多的案件 。
所以 , 我一直在强调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比个人破产制度本身更重要 , 配套制度跟不上的话 , 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 个人破产制度甚至可能被架空 。 当然 , 《条例》在实施层面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成功 , 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问题 。 各界应该充分利用《条例》落地前的空窗期 , 多多集思广益 , 尽可能消除可能的隐患 。
经济观察网:您认为这个《条例》有没有明显缺陷?
陈夏红:我觉得除了前述对于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不必要的强调之外 , 最明显的缺陷可能是个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 按照这个征求意见稿第16条的设计 , 如果债权人单独或者共同推荐管理人并经法院指定 , 债权人需要预付管理人的正常履职费用 。 我感觉这在实务中不具有可行性 。 站在个体债权人的角度 , 如果有足够的经济实力预付给管理人 , 还不如直接聘请律师实现债务催收 , 毕竟个体执行程序是先到先得、先到全得 , 而参加破产程序 , 能清偿多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 更不用说 ,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面上是利益共同体 , 但实际上更可能是利益冲突的群体 , 互相之间都是零和游戏 , A分得多B一定就分得少 。 让这么一个利益冲突的群体在破产程序启动前达成一致并推荐管理人 , 我认为比较困难 。 而且 , 让他们推荐的管理人 , 会不会产生自利行为 , 在破产程序中偏向他们 , 损及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这个问题也是我比较担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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