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陈夏红:个人破产配套制度比个人破产制度更重要( 三 )


经济观察网:那您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陈夏红:个人破产案件中 , 除了少数富甲一方的富豪明星 , 绝大部分债务人财产都十分有限 , 对于从事破产服务工作的破产管理人 , 缺乏特别大的吸引力 。 但个人破产案件确实又需要专业的管理人 。 那么这个工作应该由谁来做呢?我觉得最合理、最主流的模式 , 还是应该将个人破产的管理职责 , 由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来承担 。 这就有点类似于公职律师 , 我们可以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设置一定数量的公职管理人 , 由国家财产和预算保障其合理履职 , 甚至我们可以将担任一定时间的公职管理人 , 作为从事破产服务行业的前置性条件 。 无论如何 , 个人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 , 不应该由法院承担 , 现有从事破产中介服务机构也不会太感兴趣 , 但这个活必须要有人干 ,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是最合适的主体 。 遗憾的是《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6条 , 把这个最为重要的职责给有意无意忽视了 , 未来的审议中希望能够加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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