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卵女子丧偶后欲用冷冻胚胎遭拒,医院称需双方签字,法院这样判( 二 )


“要说知情同意 , 自愿选择 , 之前的字都签过了 , 应当可以认为是知情同意的 。 只是签字现在没法签了 。 ”小琴语带哽咽地表示 , 现在胚胎还在 , 这是丈夫留给自己的念想 , 她只想拥有自己和丈夫两个人共同的孩子 。
小琴还告诉采访人员 , 公婆曾有两个孩子先后夭折 , 丈夫就是他们的希望 。 如今 , 丈夫又不在了 , 在医院里的胚胎就成了他们最后的希望 。 “没有这个希望 , 公公婆婆就活不下去了 。 这也是我们全家的希望 , 希望社会和法律给我们支持 。 ”
案件审理期间 , 小琴的公公到庭陈述 , 其与妻子均希望小琴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 让血脉延续 , 让生者有所希望 , 也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 小琴的婆婆则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 , 表达了自己对小琴的支持 。
关于结欠的胚胎续冻费用 , 小琴在庭后已经把钱交至法院提存 。
医院:虽然同情原告但“把握不准” , 尊重判决“实际上 , 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 ”出庭的院方工作人员称 , 当时小琴提出要求后 , 相关医务人员就将情况向医院进行了反映 , 并与小琴进行了沟通 。 不久 , 院方专门开了一个伦理委员会会议 , 就此事进行了讨论 。
当时 , 考虑小琴丈夫无法签字 , 认为如果继续手术 , 医院就是违反相关规定中的知情、自愿等原则 。 院方也认为 , 小琴的情况属于相关规定中的“单身妇女” , 为其进行胚胎移植 , 违反相关的公益原则比如计划生育政策等 。 再综合考虑无锡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院方最终拒绝了小琴的请求 。
冻卵女子丧偶后欲用冷冻胚胎遭拒,医院称需双方签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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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代表出庭陈述
“当时我们也是建议 , 走法律途径 。 ”工作人员透露 , 建议“走法律程序” , 实际上是他们“有意为之” 。 他们出于同情 , 本身是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 , 但是小琴的情况很特殊 , 院方也有点把不准 。 因此 , 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 院方也需要给自己找到一个法律依据 。
最后 , 他们想到通过法院审判 , 以判决来作为自己的行为依据 。 工作人员表示 , 现在一审判决下来了 , 他们将认真履行判决 , 目前并不打算上诉 , 他们也希望能帮助原告小琴实现自己和家庭的愿望 。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医院应该继续履行原先协议今天在法庭上 , 小琴与聘请的律师一同出庭 , 院方则由工作人员出庭 , 双方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
冻卵女子丧偶后欲用冷冻胚胎遭拒,医院称需双方签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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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小琴陈述自己的想法
法院认为 , 小琴夫妇因不育至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 , 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 , 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 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最终 , 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琴的诉求 , 确认原先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 , 要求院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
承办此案的梁溪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法官陆锡平称 , 首先 , 小琴及其丈夫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 , 虽然丈夫死亡 , 但小琴夫妇共同在医院两次接受人类生殖辅助治疗 , 尤其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中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 , 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 , 均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确地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 , 且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 。 之所以没有立即实施胚胎移植 , 仅是女方身体原因 , 既有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完成 。 小琴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 , 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其次 , 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 , 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 , 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 , 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 , 医院继续为小琴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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