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卵女子丧偶后欲用冷冻胚胎遭拒,医院称需双方签字,法院这样判( 三 )
再者 , 小琴未生育子女 , 也未收养子女 , 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 而小琴作为丧偶妇女 , 有别于法规所说的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的概念 , 因此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
最后 , 医院与小琴的保存期约定内容为格式条款 , 对于逾期补交费用 , 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 , 医院也曾告知小琴的胚胎续冻费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支付 。 且即使符合合同解除条件 , 医院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 从小琴与医院医护人员咨询补交胚胎冷冻费用的情况下继续同意小琴予以挂号、补交胚胎冷冻费用等情况看 , 院方可被视为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 。
更何况 , 医院目前并未因小琴逾期交费对冷冻胚胎作事实上的处分 。 因此 , 合同需继续履行 。
陆锡平法官告诉采访人员 , 完成一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 是分步骤、按程序来的 , 不可能一蹴而就 。 过程中 , 遇到小琴夫妻这样的问题 , 属于特殊个例 , 怎么处理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 , 因为该怎么解决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 事实上 , 法律也不可能规定所有的特殊情况 。 他认为 , 类似情况还是应该以“个案救济”的形式来处理 , 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的同时 , 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生育权 。
他建议 , 还是要打造一个平台机制 , 专门来处理类似的纷争案件 , 明确在经过诉讼内、诉讼外的调解后 , 最终由法院来做一个判决 。
延伸阅读:全国首例!因“冷冻卵子”遭医院拒绝 , 女子告上法院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时 , 全国首例因“冷冻卵子”而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31岁的原告徐女士 , 曾于2018年12月10日 , 向北京某医院提出冻卵需求 。 北京某医院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 认为徐女士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 拒绝了徐女士的请求 。 徐女士遂以受到歧视 , 侵害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 , 要求医院提供冻卵服务 , 并承担诉讼费用 。
当天上午 , 原告徐女士本人及其代理律师 , 被告北京某医院委托代理人到庭 。 部分新闻媒体采访人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 庭审过程中 , 双方各自陈述了诉辩意见 , 法庭主持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 庭审持续了约1小时 , 法庭宣布休庭 。
目前 , 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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